[實用新型]遠近光一體的車前照燈有效
| 申請號: | 201320783081.8 | 申請日: | 2013-12-02 |
| 公開(公告)號: | CN203560802U | 公開(公告)日: | 2014-04-23 |
| 發明(設計)人: | 胡道平;嚴國棟 | 申請(專利權)人: | 蘭普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1S8/10 | 分類號: | F21S8/10;F21V7/22;F21V17/12;F21W101/10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50 | 代理人: | 張建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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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遠近 一體 車前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遠近光一體的車前照燈,屬于車前照燈結構設計領域。
背景技術
目前車前照燈大都采用氙氣燈作為光源,燈光的設計有遠光和近光兩種。在夜間,當車在高速、郊外等沒有路燈的地方行駛時可以開遠光,擴大視野范圍。但是遇到對面有車需要會車的時候,處于安全和禮貌的考慮,需要切換成近光。
專利文獻CN202209615U中公開了一種重卡汽車前組合燈,包括燈罩、燈殼、襯板、前位置燈、遠光燈和近光燈,所述前位置燈固定在襯板上,所述襯板、遠光燈和近光燈都固定在燈殼上,所述燈殼和燈罩扣接在一起,其特征在于:所述前位置燈由LED發光管組成,所述遠光燈、近光燈分別位于遠光燈反射鏡(相當于本申請案中的第一反光碗)、近光燈發射鏡(相當于本申請案中的第二反光碗)的底部,所述遠光燈發射鏡和近光燈反射鏡通過調光裝置與燈殼固定連接。參看該專利文獻的附圖1和2可知,所述遠光燈反射鏡和近光燈反射鏡是分體結構,并且是分別與燈殼進行固定連接,這樣就導致組合燈的組裝工作非常不便,并且燈具的體積較大。
實用新型內容
針對現有車前照燈存在的不足,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組裝更方便和體積更小巧的遠近光一體的車前照燈。
實現本實用新型目的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遠近光一體的車前照燈,包括中心位置設有第一燈孔的第一反光碗、設于第一燈孔中的遠光燈、中心位置設有第二燈孔的第二反光碗和設于第二燈孔中的近光燈;所述第一反光碗的中軸線與所述第二反光碗的中軸線平行;
所述第一反光碗與所述第二反光碗一體成型,并且所述第一反光碗的開口端設在所述第二反光碗的內側壁上;所述第一反光碗的內表面為鏡面反射面,所述第二反光碗的內表面為漫反射面。
上述技術方案中,所述第一燈孔到所述第一反光碗開口端的距離小于所述第二燈孔到所述第一反光碗開口端的距離。
上述技術方案中,所述近光燈的中軸線與所述第二反光碗的中軸線重合,所述遠光燈的中軸線與所述第一反光碗的中軸線重合,
上述技術方案中,所述第一反光碗的外壁上設有固定部,所述固定部設有固定螺孔。
本實用新型具有積極的效果:
本實用新型的車前照燈中,所述第一反光碗與所述第二反光碗一體成型,并且所述第一反光碗的開口端設在所述第二反光碗的內側壁上;所述第一反光碗的內表面為鏡面反射面,所述第二反光碗的內表面為漫反射面;通過采用上述結構使得車前照燈的組裝操作更加方便,體積也更加小巧,具有很好的使用效果。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遠近光一體的車前照燈的正視圖;
圖2為圖1所示的遠近光一體的車前照燈沿A-A線剖切的剖視圖。
圖中所示附圖標記為:1-第一反光碗;2-第一燈孔;3-第二反光碗;4-第二燈孔;5-固定螺孔。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說明書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遠近光一體的車前照燈的結構進行說明:
本實施例的遠近光一體的車前照燈,如圖1和圖2所示,包括中心位置設有第一燈孔2的第一反光碗1、設于第一燈孔2中的遠光燈、中心位置設有第二燈孔4的第二反光碗3和設于第二燈孔4中的近光燈;所述近光燈的中軸線與所述第二反光碗3的中軸線重合,所述遠光燈的中軸線與所述第一反光碗1的中軸線重合,所述第一反光碗1的中軸線與所述第二反光碗3的中軸線平行;所述第一反光碗1與所述第二反光碗3一體成型,并且所述第一反光碗1的開口端設在所述第二反光碗3的內側壁上;所述第一反光碗1的內表面為鏡面反射面,所述第二反光碗3的內表面為漫反射面。通過采用上述結構使得車前照燈的組裝操作更加方便,體積也更加小巧,占用空間小,具有很好的使用效果。
本實施例中的所述第一燈孔2到所述第一反光碗1開口端的距離a小于所述第二燈孔4到所述第一反光碗1開口端的距離b,具體參看圖2,通過采用這種結構可使得燈的使用效果更好。
本實施例中的所述第一反光碗1的外壁上設有固定部,所述固定部設有固定螺孔5,通過采用這種結構可方便第一反光碗1與燈外殼進行固定連接。
顯然,本實用新型的上述實施例僅僅是為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所作的舉例,而并非是對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的限定。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上述說明的基礎上還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變化或變動。這里無需也無法對所有的實施方式予以窮舉。而這些屬于本實用新型的實質精神所引伸出的顯而易見的變化或變動仍屬于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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