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發光吸管有效
| 申請號: | 201320391613.3 | 申請日: | 2013-07-02 |
| 公開(公告)號: | CN203369715U | 公開(公告)日: | 2014-01-01 |
| 發明(設計)人: | 劉格權 | 申請(專利權)人: | 冠岱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7G21/18 | 分類號: | A47G21/18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127 | 代理人: | 董惠石 |
| 地址: | 中國臺灣臺南市中***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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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發光 吸管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有關于一種發光吸管,尤其是指一種于吸管本體使用過程中能發出熒光的發光吸管。
背景技術
人體需定期的飲用水分,以利用飲水補充人體所需水分,一旦人體長時間未補充水分,即有可能造成脫水現象,嚴重時更會危害身體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而隨著社會演變、人們普遍生活水準提升,飲用水不再僅限于補充人體所需水分,其更是朝著多樣化、精致化的各種飲品發展,以藉由各類飲品滿足人們的口腹之欲。
其中,就一般用來飲用飲品的吸管而言,其皆為一塑材所制作的中空狀管體,使得其于使用時能將該吸管插入盛裝飲品的容器內,以讓人們能直接利用該吸管吸食飲用容器內盛裝的飲品。
然而,上述吸管雖可達到吸食飲用飲品的預期功效,但也在其實際施行使用上發現,該類吸管皆僅為單純的塑料中空管體,于其整體結構設計上極為單調,相對即無法吸引消費者購買,連帶不具有產品競爭力,致令其在整體施行使用上仍存有改進的空間。
緣是,實用新型人秉持多年該相關行業的豐富設計開發及實際制作經驗,再予以進行研究改良,以提供另一種發光吸管,以能有更多樣化不同結構的選擇,期望達到更佳實用價值性的目的。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發光吸管,其主要于吸管本體使用過程中能讓其的發光容室發出熒光,利用該發光的吸管本體以吸引消費者目光,連帶增加其產品競爭力,而在其整體施行使用上更增實用便利性。
本實用新型發光吸管的主要目的與功效,由以下具體技術手段所達成:
一種發光吸管,其設有中空狀的吸管本體,于該吸管本體內區隔設有發光容室,于該發光容室內注入有氧化液,且于該發光容室內容設有內管體,該內管體內則封裝有發光液,該氧化液與發光液于混合后會產生化學反應進而發出熒光,再將發光容室兩端皆進行封裝。
由以上說明得知,本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較,確實可達到如下的功效:于吸管本體使用過程中能讓其的發光容室發出熒光,利用該發光的吸管本體以吸引消費者目光,連帶增加其產品競爭力,而在其整體施行使用上更增實用便利性。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立體分解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組合側視剖視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組合俯視剖視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的使用狀態示意圖。
主要元件標號說明:
本實用新型:
(1)吸管本體??(2)發光容室
(21)氧化液???(22)內管體
(23)發光液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目的和效果有更加清楚的理解,現對照附圖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
首先,請參閱圖1本實用新型的立體分解結構示意圖、圖2本實用新型的組合側視剖視結構示意圖及圖3本實用新型的組合俯視剖視結構示意圖所示,本實用新型主要設有中空狀的吸管本體1,于該吸管本體1內區隔設有發光容室2,于該發光容室2內注入有氧化液[Activator]21,且于該發光容室2內設有內管體22,該內管體22內則封裝有發光液[Glow?Chemicals]23,該發光液23可為草酸酯鹽(Oxalate?Compound),而該氧化液21與發光液23于混合后會產生化學反應進而發出熒光,再將發光容室2兩端皆進行封裝。
如此一來,使得本實用新型在操作使用上,請再一并參閱圖4本實用新型的使用狀態示意圖所示,其于欲使用該吸管本體1時,將該吸管本體1對應于發光容室2內的內管體22位置處進行彎折,令該內管體22受力破裂、折斷,此時該內管體22內封裝的發光液23即會與發光容室2內的氧化液21相互流動混合,讓氧化液21與發光液23產生化學反應,進而令混合后的氧化液21與發光液23發出相對應于該發光劑顏色的熒光,以于吸管本體1使用過程中,藉由發光容室2內混合的氧化液21與發光液23所發出的熒光,而能更具有美觀視覺感。
藉由以上所述,本實用新型結構的組成與使用實施說明可知,本實用新型與現有結構相較的下,本實用新型主要于吸管本體使用過程中能讓其的發光容室發出熒光,利用該發光的吸管本體以吸引消費者目光,連帶增加其產品競爭力,而在其整體施行使用上更增實用便利性者。
綜上所述,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確能達到所預期的使用功效,又其所揭露的具體構造,不僅未曾見于同類產品中,亦未曾公開于申請前,誠已完全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與要求,爰依法提出新型專利的申請,懇請惠予審查,并賜準專利,則實感德便。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示意性的具體實施方式,并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的范圍。任何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構思和原則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等同變化與修改,均應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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