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發光材料有效
| 申請號: | 201310232260.7 | 申請日: | 2013-06-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484119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1-01 |
| 發明(設計)人: | 福田由美;加藤雅禮;松田直壽;惠子·阿爾貝薩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東芝 |
| 主分類號: | C09K11/80 | 分類號: | C09K11/80;H01L33/5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11038 | 代理人: | 吳宗頤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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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發光 材料 | ||
1.一種發光材料,當用在250-500nm波長范圍內具有發射峰的光激發時,其在490-580nm的波長范圍內顯示發光峰,且其具有由下式1表示的組成,
(M1-xEux)3-yAl3+zSi13-zO2+uN21-w???式1
其特征在于,M表示Sr,且Sr的一部分可被選自Ba、Ca、Mg和Na的至少一種取代;x、y、z、u和u-w滿足下述條件:
0<x≤1,-0.1≤y≤0.3,-3≤z≤-0.52
-1.5≤u≤-0.3,且-3<u-w≤1,
在通過使用Cu-Kα線的Bragg-Brendano法測定的X-射線衍射中,所述發光材料具有在2θ=30.1~31.1°檢測到的最大峰的衍射峰強度(I31),其高于在2θ=25.0~26.0°檢測到的峰的衍射峰強度(I26)。
2.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材料,其特征在于,x是0.001≤x≤0.5。
3.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材料,其特征在于,y是0≤y≤0.25。
4.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材料,其特征在于,z是-2≤z≤-0.52。
5.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材料,其特征在于,u是-1≤u≤-0.3。
6.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材料,其特征在于,u-w是-2≤u-w≤0。
7.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光材料包括粒徑為5-61μm的粒子。
8.權利要求7所述的發光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粒子的粒徑小于或等于50μm。
9.權利要求8所述的發光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粒徑小于或等于40μm。
10.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光材料包括長徑比為1-7.5的粒子。
11.權利要求10所述的發光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長徑比是2-7。
12.權利要求11所述的發光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長徑比是2-6.0。
13.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材料,其特征在于,在通過使用Cu-Kα線的Bragg-Brendano法測定的X-射線衍射中,所述發光材料具有在21.3-21.5°、21.6-22.0°、25.0~26.0°、28.7-29.1°、29.4-29.8°、30.1~30.7°、30.8-31.1°、31.8-32.1°、34.0-34.5°、37.0-37.3°、37.3-37.6°、43.5-43.9°、45.6-46.1°、48.9-49.4°、55.7-56.3°、59.3-59.8°和62.8-63.2°的衍射角(2θ)處的至少10個峰。
14.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材料,其特征在于,I31與I26的比(I31/I26)是1.1-8。
15.權利要求14所述的發光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比值I31/I26是3-8。
16.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發光元件,其發射在250-500nm波長范圍內具有發射峰的光;和
發光層,其包含通過接收來自所述發光元件的光而發光的發光材料;所述發光的發光材料包括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材料。
17.權利要求16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散熱性絕緣基板,所述發光元件設置在所述散熱性絕緣基板上。
18.權利要求16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含有紅色發光材料的發光層。
19.權利要求16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光元件發射具有250-430nm波長的光。
20.權利要求19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含有紅色發光材料的發光層和含有藍色發光材料的發光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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