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車輛控制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310193529.5 | 申請日: | 2013-05-2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481788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1-01 |
| 發明(設計)人: | 鈴木秀典;尾藤誠二 | 申請(專利權)人: | 鈴木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0L11/02 | 分類號: | B60L11/02;B60H1/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 11323 | 代理人: | 權鮮枝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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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輛 控制系統 | ||
1.一種電動車輛用的控制系統,所述電動車輛裝配有:驅動電動機,其由從車輛驅動電池提供的電力驅動,以驅動所述電動車輛的車輪;發電電動機,其由發動機驅動,以向所述車輛驅動電池提供電力;以及空氣調節器,其用于調節所述電動車輛的車廂中的溫度,所述控制系統包括:
空氣調節控制單元,其響應于空氣調節請求,控制所述發動機的運轉,將所述發動機的輸出保持在給定的恒定水平,以驅動所述空氣調節器;以及
充電控制單元,當所述車輛驅動電池中的充電量被判斷為低于或等于給定的閾值,并且所述電動車輛被判斷為處于停止時,所述充電控制單元控制所述發動機的運轉,將所述發動機的輸出保持在給定的恒定水平,以驅動所述發電電動機,將所述車輛驅動電池充電。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系統,還包括逆變器,所述逆變器用于實現所述驅動電動機和所述車輛驅動電池之間的電力轉換或者所述發電電動機和所述車輛驅動電池之間的電力轉換。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系統,還包括發動機停止單元,當所述車輛驅動電池中的充電量被判斷為高于所述給定的閾值,并且判斷為對所述空氣調節器沒有提出空氣調節請求時,所述發動機停止單元使所述發動機停止。
4.一種電動車輛用的控制系統,所述電動車輛裝配有:驅動電動機,其由從車輛驅動電池提供的電力驅動,以驅動所述電動車輛的車輪;發電電動機,其由發動機驅動,以向所述車輛驅動電池提供電力;以及空氣調節器,其用于調節所述電動車輛的車廂中的溫度,所述控制系統包括:
驅動逆變器,其用于轉換所述車輛驅動電池提供的電力,并且將轉換后的電力輸送到所述驅動電動機;
發電逆變器,其用于轉換所述發電電動機提供的電力,并且將轉換后的電力輸送到所述車輛驅動電池;
空氣調節控制單元,其響應于空氣調節請求,控制所述發動機的運轉,將所述發動機的輸出保持在給定的恒定水平,以驅動所述空氣調節器;以及
充電控制單元,當所述車輛驅動電池中的充電量被判斷為低于或等于給定的閾值時,所述充電控制單元保持所述發動機以給定的恒定水平產生輸出,以驅動所述發電電動機,將所述車輛驅動電池充電,同時使所述電動車輛行駛。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控制系統,其中通過所述發電逆變器對所述發電電動機提供的電力進行轉換,然后將轉換后的電力通過驅動逆變器進行轉換,由所述驅動逆變器轉換的電力對所述驅動電動機進行驅動,并且其中當由所述驅動電動機驅動所述電動車輛行走時,若所述車輛驅動電池中的充電量被判斷為低于或等于所述給定的閾值,則所述充電控制單元保持所述發電電動機的輸出低于最大水平,并且還對所述車輛驅動電池充電。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控制系統,還包括發動機停止單元,當所述車輛驅動電池中的充電量被判斷為高于所述給定的閾值,并且判斷為對所述空氣調節器沒有提出空氣調節請求時,所述發動機停止單元使所述發動機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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