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松脂澄清罐無效
| 申請號: | 201310153529.2 | 申請日: | 2013-04-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212222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7-24 |
| 發明(設計)人: | 韋英干;黃志偉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思縣松香廠 |
| 主分類號: | B01D21/02 | 分類號: | B01D21/02;C09F1/02 |
| 代理公司: | 桂林市持衡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45107 | 代理人: | 周兆陽 |
| 地址: | 535500 廣西*** | 國省代碼: | 廣西;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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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松脂 澄清 | ||
1.松脂澄清罐,包括罐體(1),罐體(1)下部為錐形殼體,罐體(1)上部的兩側分別設有進液口(3)和出液口(4),罐體(1)的底部設有排污管(6),其特征在于:所述罐體(1)內設有一塊下擋板(5)和分別設于下擋板(5)兩側的兩塊上擋板(2),下擋板(5)的底端固定于罐體(1)下部的最低處,上擋板(2)的頂端固定于罐體(1)的頂部,下擋板(5)有部分插在兩塊上擋板(2)之間。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松脂澄清罐,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液口(4)的位置低于進液口(3)的位置。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松脂澄清罐,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污管(6)上設置有閥門(7)。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松脂澄清罐,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擋板(5)和兩塊上擋板(2)的長度相等。
5.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松脂澄清罐,其特征在于:所述罐體(1)的高度為2~3米,罐體(1)上部的寬度為1.5~2.5米。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松脂澄清罐,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擋板(2)和下擋板(5)的間距為0.3~0.5米,所述下擋板(5)插在兩塊上擋板(2)之間的長度為0.2~0.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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