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防后車追尾的預警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310118999.5 | 申請日: | 2013-04-0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198716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7-10 |
| 發明(設計)人: | 康凱;劉利;喬軍平 | 申請(專利權)人: | 北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8G1/16 | 分類號: | G08G1/16 |
| 代理公司: | 北京銀龍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43 | 代理人: | 黃燦;安利霞 |
| 地址: | 101300 北***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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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防后車 追尾 預警系統 | ||
1.一種防后車追尾的預警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裝在當前車輛上的信號采集機構、數據處理機構及預警執行機構;
所述信號采集機構用于向后方發出探測波,并接收后方車輛反射回的探測波,由此監測后方車輛與當前車輛的相對速度和兩車距離;
所述數據處理機構與所述信號采集機構連接,并基于所述信號采集機構反饋的所述相對速度和兩車距離根據預設條件判斷后方車輛與當前車輛之間是否存在追尾危險;
所述預警執行機構與所述數據處理機構連接,并基于所述數據處理機構反饋的判斷結果來執行對后方車輛和/或當前車輛的司機的預警。
2.如權利要求1所述防后車追尾的預警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信號采集機構包括:
激光發射和接收單元;或者
超聲波發射和接收單元;或者
紅外線發射和接收單元;或者
毫米波發射和接收單元;
所述探測波相應地為激光或者超聲波或者紅外線或者毫米波的形式。
3.如權利要求1所述防后車追尾的預警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預警執行機構包括設于當前車輛尾部的外置警示燈和/或設于當前車輛內部的內置警示燈,所述外置警示燈用于執行對后方車輛的司機的預警,所述內置警示燈用于執行對當前車輛的司機的預警。
4.如權利要求3所述防后車追尾的預警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置警示燈設于所述當前車輛的后品牌標位置處或后保險杠上,或者集成在所述當前車輛的高位制動燈總成內。
5.如權利要求3所述防后車追尾的預警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內置警示燈設于所述當前車輛的儀表盤上。
6.如權利要求5所述防后車追尾的預警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預警執行機構還包括設于當前車輛儀表盤上的提示音輸出機構,執行對當前車輛的司機的預警。
7.如權利要求1-6任一項所述防后車追尾的預警系統,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手動或自動開關機構,用于控制所述預警系統的運行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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