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利用眼睛進行電子畫碼的方法和電子付款驗證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1310048566.7 | 申請日: | 2013-02-0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376896A | 公開(公告)日: | 2013-10-30 |
| 發明(設計)人: | 鄺景熙 | 申請(專利權)人: | 鄺景熙 |
| 主分類號: | G06F3/01 | 分類號: | G06F3/01;G06Q20/40;G06Q20/32;G06Q20/34 |
| 代理公司: | 北京派特恩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270 | 代理人: | 武晨燕;遲姍 |
| 地址: | 中國*** | 國省代碼: | 中國香港;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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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利用 眼睛 進行 電子 方法 付款 驗證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一般涉及利用眼睛進行電子畫碼的方法和電子付款驗證方法,更具體地,涉及一種能夠高度防盜的、而且適用于日常實體消費場所及網上消費的、隨身的防盜移動支付的利用眼睛進行電子畫碼的方法和電子付款驗證方法。
背景技術
現今社會消費付款方式種類繁多,除了現金外,信用卡、銀行賬戶借貸或理財卡、預付卡、商戶現金積分及現金券皆廣為接受及使用。而網上消費的普及也推動了網上付款技術的發展。
一個令人非常擔憂的問題是各類付款工具的安全保障,往往只核實一個簽名或一個密碼便能操作大金額消費交易,特別是最廣為使用的信用卡。信用卡的關鍵資料包括卡號、卡主姓名、到期日及簽名,這些全都清楚地出現在信用卡的兩面。信用卡的付款單上亦有這些關鍵資料。這些資料一旦遺失或泄露,盜用者便能輕易復制成偽卡或直接在網上消費,導致卡主或銀行的財務遺失。信用卡安全保障問題至今一直為人詬病,主要因為目前付款人身份認證方式未能防止盜用。偵察盜用案件亦非常困難。其中一大難題是信用卡銀行沒有辦法在卡主報失卡前分辨哪一些交易是由盜用者進行的。
近期一些科技公司亦紛紛推出配合智能手機使用的電子貨幣包系統。可是當中還未有一套系統達到三重保安驗證付款人身份的安全水平。系統可使用范圍亦只限于智能手機用戶于實體消費場所消費。遙距(包括電話或網上)消費及非智能手機的使用者并未有支持。
發明內容
由于客戶現有付款方式不環保、不便捷,希望增強以上現有付款方式的保安水平,同時確保電子支付操作快捷簡便,希望提出一種新型的安全方便并且效益高、環保的電子畫碼的方法和電子付款驗證方法。
本發明提出了一種利用眼睛進行電子畫碼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在顯示設備上顯示電子畫碼圖給用戶,該電子畫碼圖預存在后臺服務器存儲設備中,經網絡送到顯示設備上;
由該顯示設備相連的拍攝裝置拍攝用戶的面容,并且該面容上預先設定的左眼或右眼被電子浮標實時追蹤;
該電子浮標在顯示設備上依賴該用戶的左眼或右眼與該拍攝裝置的相對位置的移動而在電子畫碼圖上移動;
判斷該移動的路徑當中是否含有完整預先設定的動作路徑,如有,則進入下一個界面。
其中還包括,所述畫碼圖是以自定數目及組合方式的圓環構成。
其中還包括,所述畫碼路徑在所述畫碼圖的圓環中穿入及穿出,并穿梭不同圓環而成,并容許重復穿入及穿出任何一個圓環。
其中還包括,所述畫碼路徑亦可以手指觸碰顯示設備附有的觸控式螢幕代替眼睛輸入。
本發明還提出了一種電子付款驗證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建立電子付款裝置、電子付款系統、與銀行金融中心之間的聯系;
通過電子付款系統確認付款人已登記使用的電子付款裝置,作認證付款人身份及付款有效性;
由電子付款系統向付款人的電子付款裝置傳送一種電子付款畫碼圖,并要求輸入正確電子畫碼作付款人身份認證,該電子付款畫碼的圖案預存在該電子付款系統中并顯示在付款人的電子付款裝置上;
付款人利用所述電子畫碼方法進行畫碼。
其中,還包括商戶端的商戶以存于電子付款系統的付款人最新照片紀錄與付款人實時面容作比對,進一步認證付款人身份。
其中,電子付款裝置為:付款人使用于實體消費場所、電話或網上付款的智能移動設備;或付款人使用于實體消費場所、具有可擦寫內存儲射頻識別卡號的RFID卡。
其中,電子付款裝置為智能手機或平板電腦。
其中,在實體消費場所使用智能移動設備作為電子付款裝置時,所述智能移動設備能通過軟件產生付款許可號,所述付款許可號的計算是利用定期變更的非對稱式密碼技術密鑰組合去加密及解密一組由付款者身份編號及加密時間和日期所合成的數據,讓所述付款系統以解密成功、付款人身份符合付款系統紀錄及加密時間和日期沒有逾期作為批準進行付款的三項條件。
其中,所述RFID卡號包含儲存在RFID卡的一組付款人身份識別號碼及每次RFID卡與商戶移動視像終端感應都會由所述電子付款系統有規律地更改的一個流水號,讓所述電子付款系統以該付款人身份識別號碼符合付款系統紀錄及該流水號符合付款系統紀錄作為批準進行付款的兩項條件。
其中,在實體消費場所使用智能移動設備作為電子付款裝置時,所述付款許可號可以文字、二維條形碼或近場通信NFC三種方式,由所述智能移動設備傳送到所述商戶端。
其中,讓商戶以肉眼比對所述付款系統提供的付款人最近照片紀錄與付款人實時面容,而最近照片紀錄是由該付款人于最近前數次使用電子付款方法付款時拍下的面容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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