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碳纖維生產廢氣的綜合處理利用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210406417.9 | 申請日: | 2012-10-2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954700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3-06 |
| 發明(設計)人: | 雷震;宋威;蔡彤旻;黃險波;黃有平;辛偉;馬雷 | 申請(專利權)人: | 金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7D17/00 | 分類號: | F27D17/00;B01D53/78;D01F9/12 |
| 代理公司: | 北京林達劉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277 | 代理人: | 林火城 |
| 地址: | 510663 廣東省廣州***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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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碳纖維 生產 廢氣 綜合 處理 利用 方法 | ||
1.一種碳纖維生產廢氣的綜合處理利用方法,其特征在于:炭化階段爐膛產生的高溫廢氣經燃燒除去有害氣體后,通過三級換熱對其熱量進行利用,所述的三級換熱依次為:
(1)經燃燒除去有害氣體后的炭化階段爐膛產生的高溫廢氣,與氧化階段爐膛產生的廢氣進行一級換熱;
(2)經過一級換熱后的高溫廢氣與炭化階段所需的常溫惰性氣體進行二級換熱;
(3)經過二級換熱后的高溫廢氣與氧化階段所需的常溫新鮮空氣進行三級換熱;
經過步驟(1)的一級換熱后的氧化階段爐膛產生的廢氣作為助燃氣體,用于與未燃燒的炭化階段爐膛產生的高溫廢氣混合燃燒。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碳纖維生產廢氣的綜合處理利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燒為在850~1200℃下進行燃燒。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碳纖維生產廢氣的綜合處理利用方法,其特征在于,經燃燒后的高溫廢氣的溫度≥850℃。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碳纖維生產廢氣的綜合處理利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燒的時間為2~20s。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碳纖維生產廢氣的綜合處理利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經過一級換熱后的高溫廢氣的溫度為550~650℃。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碳纖維生產廢氣的綜合處理利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經過二級換熱后的高溫廢氣的溫度為大于等于450℃~小于550℃。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碳纖維生產廢氣的綜合處理利用方法,其特征在于:經過三級換熱后的高溫廢氣的溫度為100~250℃。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碳纖維生產廢氣的綜合處理利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驟(3)之后還進一步包括收集三級換熱后的高溫廢氣、炭化階段產生的其它廢氣、氧化階段產生的其它廢氣和表面處理階段產生的廢氣,并用堿液進行噴淋吸收處理。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碳纖維生產廢氣的綜合處理利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堿液的摩爾濃度為0.2~1.5mol/L。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碳纖維生產廢氣的綜合處理利用方法,其特征在于:經噴淋吸收處理后的廢氣直接進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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