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便攜式工具機在審
| 申請號: | 201210327847.1 | 申請日: | 2012-09-0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990141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3-27 |
| 發明(設計)人: | P·施內爾;H·沙伊布勒 | 申請(專利權)人: | 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3C1/20 | 分類號: | B23C1/20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侯鳴慧 |
| 地址: | 德國斯***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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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便攜式 工具機 | ||
1.便攜式工具機、尤其是上銑機,包括:至少一個用于驅動插入式刀具的驅動單元(12);至少一個殼體單元(14),所述驅動單元(12)設置在所述殼體單元中;和至少一個用于在待加工的工件上標記所述驅動單元(12)的驅動軸線(18)的相對位置的標記單元(16),
其特征在于,所述標記單元(16)設置在所述殼體單元(14)上。
2.根據權利要求1的便攜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設有至少一個用于支承在工件上的支承單元(20),其中,所述標記單元(16)設置在所述殼體單元(14)的面向支承單元(20)的側(46)上。
3.根據以上權利要求之一的便攜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設有至少一個導向單元(22),所述殼體單元(14)與標記單元(16)一起借助所述導向單元相對于支承單元(20)可運動地被支承。
4.根據以上權利要求之一的便攜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設有至少一個校準單元(24),所述校準單元具有至少一個可運動地被支承的用于校準所述標記單元(16)的至少一個標記元件(30,32)的位置的校準元件(26,28),所述標記元件(30,32)可運動地支承在所述校準元件上。
5.根據權利要求4的便攜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校準元件(26,28)可運動地支承在所述標記單元(16)的支撐元件(34)上。
6.根據以上權利要求之一的便攜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標記單元(16)具有至少一個用于運行標記單元(16)的能量轉化單元(36)。
7.根據權利要求6的便攜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能量轉換單元(36)被構造為開關電源。
8.根據以上權利要求之一的便攜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標記單元(16)被構造為激光標記單元(68)。
9.根據權利要求8的便攜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標記單元(68)具有至少兩個激光標記元件(38,40),所述激光標記元件被構造為直線激光器。
10.至少根據權利要求8的便攜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標記元件(38,40)沿著一個在至少基本上垂直于驅動軸線(18)延伸的平面中延伸的圓周方向(42)以不同于180°的角度相對彼此錯開地設置在所述殼體單元(14)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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