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充電/放電確定裝置和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1210085287.3 | 申請日: | 2012-03-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709961A | 公開(公告)日: | 2012-10-03 |
| 發明(設計)人: | 西林泰如;伊瀨恒太郎;寺本圭一;和田卓久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東芝 |
| 主分類號: | H02J7/00 | 分類號: | H02J7/00;H01M10/42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11038 | 代理人: | 高青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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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充電 放電 確定 裝置 方法 | ||
1.一種用于管理電力系統中的天然能源發電設施、發電廠和多個電池的充電/放電確定裝置,所述裝置包括:
系統信息獲取部分,被配置成獲取從所述天然能源發電設施提供到所述電力系統的天然能源電力的實際值;
電池信息獲取部分,被配置成從相應電池獲取電池電能信息,其中,所述電池電能信息指示所述相應電池的能夠從所述相應電池放電或在所述相應電池中充電的充電/放電電能;以及
確定部分,被配置成從所述多個電池當中確定至少一個要被充電/放電的電池,其中,當所述天然能源電力的實際值和預測值之間的差的絕對值大于閾值時,所述確定部分被配置成:
(a)指示所述發電廠改變從所述發電廠向所述電力系統提供的電廠電力;
(b)比較根據改變所述電廠電力所需的延遲時間和所述天然能源電力的實際值和預測值之間的差計算的超額或短缺電能與所述相應電池的充電/放電電能;
(c)選擇充電/放電電能大于所述超額或短缺電能的至少一個電池;以及
(d)確定所選電池作為要被充電/放電的電池。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裝置,其中,
所述電池電能信息包括所述相應電池的電壓信息、電流信息、以及充電/放電時間。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裝置,其中:
所述電壓信息是所述相應電池的額定電壓;
所述電流信息是所述相應電池的最大充電/放電電流;以及
所述充電/放電時間與所述相應電池的充電因數相關。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電池電能信息包括所述相應電池的所述充電/放電電能和充電/放電時間。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裝置,其中,當所述實際值和預測值之間的差的絕對值大于所述閾值,并且所述確定部分根據所述實際值和預測值之間的差檢測到電力短缺時,所述確定部分被配置成:
(b-1)比較所述短缺電力與基于所述相應電池的所述電池電能信息計算的放電電能;以及
(c-1)選擇放電電能大于所述短缺電力的至少一個電池;以及
(d-1)確定所選電池作為要被放電的電池。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裝置,其中,當所述實際值和所述預測值之間的差的絕對值大于所述閾值,并且所述確定部分根據所述實際值和所述預測值之間的差檢測到電力超額時,所述確定部分被配置成:
(b-2)比較所述超額電力與基于所述相應電池的所述電池電能信息計算的充電電能;
(c-2)選擇充電電能大于所述超額電力的至少一個電池;以及
(d-2)確定所選電池作為要被充電的電池。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確定部分被配置成選擇具有下列兩項的至少一個電池:
大于所述超額或短缺電能的充電/放電電能;和
長于所述延遲時間的充電/放電時間。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裝置,其中,
所述電池信息獲取部分被配置成從所述相應電池進一步獲取用于所述相應電池的電池壽命延長的最佳充電因數范圍,以及
其中,所述確定部分被配置成:
(c-3)選擇充電/放電電能大于所述超額或短缺電能,并且即使在充電所述超額電能或放電所述短缺電能之后其充電因數也在所述最佳充電因數范圍內的至少一個電池。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裝置,其中,
所述電池信息獲取部分被配置成從所述相應電池進一步獲取考慮到電池壽命延長的所述相應電池的上限充電/放電次數,
其中,所述確定部分被配置成:
(c-4)選擇充電/放電電能大于所述超額或短缺電能,并且其充電/放電次數小于所述上限充電/放電次數的至少一個電池。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電池信息獲取部分被配置成從所述多個相應電池獲取使得能夠確定所述相應電池的充電/放電電能值的電池電能信息,為了電池壽命延長,作為充電了所述充電電能值或放電了所述放電電能值之后的充電因數的預測充電因數在所述相應電池的最佳充電因數范圍內。
11.一種用于管理電力系統中的天然能源發電設施、發電廠和多個電池的充電/放電確定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獲取從所述天然能源發電設施提供到所述電力系統的天然能源電力的實際值;
(b)從相應電池獲取電池電能信息,其中,所述電池電能信息指示所述相應電池的能夠從所述相應電池放電或在所述相應電池中充電的充電/放電電能;以及
(c)從所述多個電池當中確定至少一個要被充電/放電的電池,其中,當所述天然能源電力的實際值和預測值之間的差的絕對值大于閾值時,所述步驟(c)包括:
(c-1)指示所述發電廠改變從所述發電廠向所述電力系統提供的電廠電力;
(c-2)比較根據改變所述電廠電力所需的延遲時間和所述天然能源電力的實際值和預測值之間的差計算的超額或短缺電能與所述相應電池的所述充電/放電電能;
(c-3)選擇充電/放電電能大于所述超額或短缺電能的至少一個電池;以及
(c-4)確定所選電池作為要被充電/放電的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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