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手持式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110176411.2 | 申請日: | 2011-06-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780089A | 公開(公告)日: | 2012-11-14 |
| 發明(設計)人: | 鄧佩玲;陳奕君;李奇軒;陳弘倫;陳國丞 | 申請(專利權)人: |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1Q1/52 | 分類號: | H01Q1/5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陳小雯 |
| 地址: | 中國臺***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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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手持 裝置 | ||
1.一種手持式裝置,包括:
第一天線,具有第一接地點與第一饋入點,并操作在第一頻帶,且該第一接地點與該第一饋入點沿著水平方向依序設置;以及
第二天線,具有第二接地點與第二饋入點,并操作在第二頻帶,且該第二接地點與該第二饋入點沿著該水平方向依序設置,
其中,該第一頻帶的中心操作頻率低于該第二頻帶的中心操作頻率,且該第一接地點與該第二接地點之間的水平間距,與該第一饋入點與該第二饋入點之間的水平間距,取決于該第一頻帶的中心操作頻率。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裝置,還包括:
基板,具有天線區域,且該第一天線與該第二天線設置在該天線區域內。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手持式裝置,還包括:
接地層,設置在該基板上,并環繞該天線區域。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裝置,其中該第一接地點與該第二接地點之間的水平間距,等同于該第一饋入點與該第二饋入點之間的水平間距。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裝置,其中對應該第一頻帶的中心操作頻率的波長表示為λ,且該第一接地點與該第二接地點之間的水平間距介于λ/40至λ/20之間。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裝置,其中對應該第一頻帶的中心操作頻率的波長表示為λ,且該第一饋入點與該第二饋入點之間的水平間距介于λ/40至λ/20之間。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裝置,其中該第二接地點、該第一接地點以及該第一饋入點位在一水平線上。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手持式裝置,其中該第二饋入點并未設置在該水平線上。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裝置,其中該第一天線與該第二天線為平面倒F型天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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