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防兒童的安全型點火槍有效
| 申請號: | 201110146656.0 | 申請日: | 2011-05-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226532A | 公開(公告)日: | 2011-10-26 |
| 發明(設計)人: | 葉亞偉 | 申請(專利權)人: | 葉亞偉 |
| 主分類號: | F23Q2/28 | 分類號: | F23Q2/28;F23Q2/34 |
| 代理公司: | 寧波誠源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 33102 | 代理人: | 徐雪波 |
| 地址: | 315040 浙江省寧***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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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兒童 安全 火槍 | ||
1.一種防兒童的安全型點火槍,包括把手(1),位于把手(1)前端延伸的槍管(11),位于所述把手(1)和槍管(11)連接處并且部分露出于把手(1)的扳機(2),位于把手(1)殼體內的氣閥裝置(6)、燃氣箱(7)和壓電點火裝置(3),其特征在于:
所述扳機(2)在把手(1)內作行程固定的往復運動,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的一端隨著扳機(2)在所述把手(1)內運動,所述把手(1)的殼體上具有一保險按鈕(4)與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的任一端相配合,使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相對于所述扳機(2)的運動方向傾斜設置或者平行設置并且滿足以下條件: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相對于扳機(2)的運動方向傾斜設置時,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隨著扳機(2)運動的行程短于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的點火行程,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與所述扳機(2)的運動方向平行設置時,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隨著扳機(2)運動的行程大于或等于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的點火行程。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點火槍,其特征在于: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的第一端(31)抵于所述扳機(2)上,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的第二端(32)抵于所述把手(1)的殼體上的擋板(13)上,所述擋板(13)分為與扳機(2)的運動方向垂直的下部(131)和從下部(131)頂部向著把手(2)內部傾斜延伸的上部(132),所述扳機(2)上具有一彈簧(23)抵于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的外側面上,該彈簧(23)使得該壓電點火裝置(3)的第二端(32)具有抵于所述擋板(13)的上部(132)的趨勢,所述保險按鈕(4)可驅動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的第二端(32)向下運動。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點火槍,其特征在于:所述扳機(2)具有一與所述扳機(2)同向移動的盒體(22),所述盒體(22)的大小與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相匹配并且容納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所述盒體(22)的內側端缺失并且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的第二端(32)從所述盒體(22)的內側端露出。
4.如權利要求1-3任一項所述的點火槍,其特征在于:所述氣閥裝置(6)包括固定于所述把手(1)的殼體內的軸(62)和一繞軸(62)轉動的翹板(63),所述翹板(63)的第一端(631)與一閥芯(61)連接,所述翹板(63)的另一端(632)與所述扳機(2)相配合,并且所述翹板(63)在所述扳機(2)的驅動下繞軸(62)旋轉打開所述氣閥(61)。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點火槍,特征在于:所述氣閥裝置(6)包括固定于所述把手(1)的殼體內的軸(62)和一繞軸(62)轉動的翹板(63),所述翹板(63)的第一端(631)與一閥芯(61)連接,所述翹板(63)的第二端(632)上固定有壓電點火裝置(3),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的第一端(31)固定,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的第二端(32)與所述扳機(2)相配合,所述軸(62)上具有一扭簧使所述翹板(63)的第二端(632)和壓電點火裝置(3)具有始終傾斜于所述扳機(2)的運動方向的趨勢,所述保險按鈕(4)可驅動所述翹板(63)繞軸(62)旋轉。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點火槍,其特征在于:所述翹板(63)上具有一盒體(22),所述盒體(22)內裝有壓電點火裝置(3),并且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的第一端(31)抵于盒體(22)內,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的第二端(32)露出于所述盒體(22)并且與扳機(2)相配合。
7.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點火槍,其特征在于:所述保險按鈕(4)的底部可直接抵于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的第二端(32)上;或者所述保險按鈕(4)的底部固定連接有一連桿(10),所述連桿(10)的一端抵于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的第二端(32)上;或者所述保險按鈕(4)的底部通過一扭簧(8)連接有一旋轉臂(9),所述旋轉臂(9)抵于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的第二端(32)上;或者所述保險按鈕(4)的底部直接抵有一旋轉臂(9)的一端,所述旋轉臂(9)的另一端抵于所述壓電點火裝置(3)的第二端(32)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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