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基于短信方式實現法律咨詢和服務的業務平臺無效
| 申請號: | 201110103986.1 | 申請日: | 2011-04-2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761844A | 公開(公告)日: | 2012-10-31 |
| 發明(設計)人: | 李海潮 | 申請(專利權)人: | 李海潮 |
| 主分類號: | H04W4/14 | 分類號: | H04W4/14;H04W88/18;G06F17/30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201620 上海市松***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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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基于 短信 方式 實現 法律咨詢 服務 業務 平臺 | ||
1.一種法律咨詢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下列步驟:
a)向電信運營商申請并取得服務代碼;
b)建立電腦咨詢平臺,同時,還可在互聯網上建立相應咨詢機構網站;
c)鏈接電腦咨詢平臺與服務代碼,鏈接所述機構網站與服務代碼,鏈接電腦咨詢平臺與所述咨詢機構網站;
d)咨詢者通過通訊終端將要咨詢的問題編輯成短消息向所述咨詢機構特定通訊服務號碼發送,或在所述網站上發送;
e)所述短消息被所述電腦咨詢平臺接收,所述咨詢機構專業人士以自身專業知識結合數據庫中檢索出相關的法律法規,將咨詢結果編輯成短消息,通過電腦咨詢平臺向咨詢者通訊終端發送。
f)所述回復短消息通過短信網關被咨詢者通訊終端接收,使其得到所需的答復。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法律咨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電腦咨詢平臺由服務器和短信咨詢系統組成,其界面包含有下列內容:咨詢者通訊終端號碼、咨詢短信內容、發送時間、回復內容、已回復列表、未回復列表、通訊終端號碼查詢、法律法規查詢。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法律咨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咨詢機構網站上含有通訊終端號碼、咨詢內容的輸入短消息文本框。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法律咨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訊終端是可收發短消息的通訊終端。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法律咨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法律法規數據庫是與所述電腦咨詢平臺鏈接的數據庫,或是互聯網站上的相關數據庫。
6.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種法律咨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短信咨詢系統是按下述方式、步驟工作:
a)接收到的短消息在服務器中記錄,并按時間順序排序;
b)法律法規數據庫與服務器鏈接,人工輔助檢索所述數據庫;
c)將人工錄入的回復短消息發送并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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