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電動車輛充電站以及用于車輛的充電接收裝置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080062425.5 | 申請日: | 2010-11-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770302A | 公開(公告)日: | 2012-11-07 |
| 發(fā)明(設計)人: | 羅杰·比德爾 | 申請(專利權)人: | 希爾文艾森特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L5/42 | 分類號: | B60L5/42;B60L11/18;B60M7/00;H02J7/00 |
| 代理公司: | 上海翰鴻律師事務所 31246 | 代理人: | 李佳銘 |
| 地址: | 美國新***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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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動 車輛 充電站 以及 用于 充電 接收 裝置 | ||
1.一種車輛充電站,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對導電元件以及用于所述導電元件的支撐工具,所述支撐工具將所述導電元件保持在一個相對于將接受充電的車輛的位置,至少一對的導電元件被布置成隨它們的縱軸線一個接一個地軸向對齊,并且彼此絕緣,在使用中,當車輛在相對于支撐的位置時,導電元件實質上與車輛的縱軸相一致。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充電站,其中,導電元件被布置在支撐工具上,從而導電元件能與車輛頂部上的充電接收部件相接觸。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車輛充電站,其中,至少一對導電元件中的每一個被單獨的支撐工具所持有。
4.如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充電站,其中,支撐工具包含用于持有每一對導電元件的第一臂及第二臂。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車輛充電站,其中,第一臂及第二臂是可活動的。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車輛充電站,其中,第一臂及第二臂在一實質上的水平面中是可合作活動的,為了在實質上鄰近支撐工具的第一位置與實質上與支撐工具的一邊隔開的第二位置之間移動導電元件。
7.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車輛充電站,其中,第一臂及第二臂從一空檔位置(neutral?position)被放下或升起。
8.如先前任一項權利要求所述的車輛充電站,其中,每個導電元件與一開關機械裝置相關聯,從而導電元件在充電時僅僅承載電流。
9.如先前任一項權利要求所述的車輛充電站,其中,一對導電元件中的一個或兩個導電元件包含一傳感器,其用于測試導電元件與車輛上的充電接收部件之間的接觸。
10.如先前任一項權利要求所述的車輛充電站,其中,包含一控制器,其用于監(jiān)控充電水平以及充電速率。
11.如先前任一項權利要求所述的車輛充電站,其中,包含一數據存儲設施,其用于記錄關于車輛充電站或特定車輛的數據并帶有將所述數據傳輸至進一步數據庫的選項,因此,特定充電站和/或車輛的情況能被監(jiān)控。
12.一種用于車輛的充電接收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充電接收裝置包括至少一對充電接收部件,每個充電接收部件與能被車輛附接的支撐相連接,所述一對充電接收部件被安置在車輛上并沿車輛的縱軸線一個接一個地布置,從而,在使用中,充電接收部件與導電元件相一致地沿車輛的長度相接觸。
13.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用于車輛的充電接收裝置,其中,每個充電接收部件包含一相對于車輛的軸線是實質上垂直地安置的伸長的接觸元件。
14.如權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用于車輛的充電接收裝置,其中,支撐具有用于將支撐附接于車輛的附接部件。
15.如權利要求12至14中任一項所述的用于車輛的充電接收裝置,其中,充電接收部件的接觸元件包含一臂,該臂能被移動以與導電元件相接觸以向車輛上的蓄能設備提供充電。
16.如權利要求12至15中任一項所述的用于車輛的充電接收裝置,其中,至少一個充電接收部件與一開關相關聯,從而當沒有充電時,充電接收部件不會受到充電。
17.如權利要求12至16中任一項所述的用于車輛的充電接收裝置,其中,包含一控制系統,借此充電接收部件與導電元件的連接能被監(jiān)控以確保有從供應至車輛的連續(xù)的電力流動。
18.一種用于電動車輛的充電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
首先,至少一對導電元件,用以向車輛提供電源,以及
其次,至少一對充電接收部件,可沿車輛的縱軸線安置在車輛上,
所述導電元件具有支撐工具,用以相對于車輛持有導電元件以允許當在車輛上時,導電元件與充電接收部件之間的電接觸,至少一對的導電元件彼此絕緣并且被布置成隨它們的縱軸線一個接一個地軸向對齊并且以沿車輛長度的軸向方向被布置,當車輛處于相對于導電元件的位置時,至少一對導電元件與至少一對充電接收部件實質上與沿車輛的長度的縱軸線相一致地相連接。
19.如權利要求18所述的充電系統,其中,包含一控制裝置,其控制導電元件與充電接收元件的連接與斷開以及電源與車輛中蓄能設備之間的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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