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無效
| 申請號: | 201010606527.0 | 申請日: | 2010-12-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551897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7-11 |
| 發明(設計)人: | 吳銘遠 | 申請(專利權)人: | 吳銘遠 |
| 主分類號: | A61C3/00 | 分類號: | A61C3/00;A61C19/06 |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龍寰宇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139 | 代理人: | 孫皓晨 |
| 地址: | 中國臺***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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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拋棄 手持 牙科 器具 | ||
1.一種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主體;
一配重物,其位于該主體內;以及
至少一工具,其一部份設置于該主體內,并留下該工具的另一部份暴露在外。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該主體包含一塑膠材質。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該配重物及該工具為分離的構件。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該配重物及該工具為一體成形的構件。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更包括一主體蓋,以固定該配重物,該主體蓋包含有螺紋與該主體的螺紋相配合。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該工具對該主體傾斜一個角度。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更包括一使用指示器,用以指示該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已經被使用過。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該使用指示器包含一水溶性材料或混合物,使其接觸到唾液或血液時會改變顏色。
9.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該使用指示器包含一易溶解材料,使其接觸到唾液或血液時會溶解。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更包括一使用指示器設置于該主體上,以指示該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已經被使用過。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該配重物包含有配重物螺紋,以便與該主體的螺紋相配合。
12.一種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主體;
一配重物,其位于該主體內;
至少一工具,其一部份設置于該主體內,并留下該工具的另一部份暴露在外;以及
一使用指示器,用以指示該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已經被使用過。
13.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該使用指示器包含一水溶性材料或混合物,使其接觸到唾液或血液時會改變顏色。
14.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更包括一主體蓋,以固定該配重物于該主體內,該主體蓋包含有蓋螺紋與該主體的螺紋相配合。
15.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該配重物包含有配重物螺紋,以便與該主體的螺紋相配合。
16.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該配重物及該工具為分離的構件。
17.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該配重物及該工具為一體成形的構件。
18.一種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主體;
一配重物,其位于該主體內;
至少一工具,其一部份設置于該主體內,并留下該工具的另一部份暴露在外;以及
一使用指示器,用以指示該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已經被使用過,該使用指示器包含一水溶性材料或混合物,使其接觸到唾液或血液時會改變顏色。
19.如權利要求18所述的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更包括一主體蓋,其包含有蓋螺紋與該主體的螺紋相配合。
20.如權利要求18所述的拋棄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該配重物包含有配重物螺紋,以便與該主體的螺紋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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