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應用于移動終端裝置的主動式移動電視廣告系統及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1010222237.6 | 申請日: | 2010-06-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895712A | 公開(公告)日: | 2010-11-24 |
| 發明(設計)人: | 劉家宏;廖晨吟;張維儒;龍蒂涵;郭又禎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N7/08 | 分類號: | H04N7/08;H04N7/173;H04L29/06 |
| 代理公司: | 廣州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44224 | 代理人: | 曾旻輝 |
| 地址: | 中國臺灣桃園縣楊梅***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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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應用于 移動 終端 裝置 主動 電視廣告 系統 方法 | ||
1.一種應用于移動終端裝置的主動式移動電視廣告系統,在移動終端裝置上提供主動式移動電視廣告服務,其特征在于,該主動式移動電視廣告系統包括:
一廣告節目產生單元,用以產生特定商品的廣告節目影片,以進行營銷與推廣;
一促銷信息產生單元,用以產生特定商品的促銷推廣信息,提高觀眾對商品的興趣及購買的意愿,并與廣告節目產生單元的節目數據結合,利用一廣告節目編輯單元進行編輯;
一地理信息產生單元,產生廣告商家店址的衛星定位信息,以協助欲導引廣告商家店里購買商品的觀眾前往其店址;
一廣告節目編輯單元,用以處理來廣告節目產生單元及促銷信息產生單元的廣告店家所提供的廣告節目內容,并進行節目內容格式的編輯;
一移動電視節目產生單元,用以產生電視臺或其它多媒體制作單位所提供的移動電視節目內容;
一電視節目編輯單元,用以將移動電視節目產生單元的移動電視節目,與廣告節目編輯單元的廣告節目整合在一起;
一廣播傳輸單元,負責將廣告節目編輯單元制作完成的移動電視節目經由空中接口發射;
多個移動終端裝置,用以接收移動電視訊號并觀賞電視節目;一移動通訊網路,其為移動終端裝置接收交互式廣告服務時所使用的通訊網路,更包含利用該移動通訊網路連結至一廣告商家網站,用以協助用戶獲取廣告商家與廣告商品的相關訊息。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于移動終端裝置的主動式移動電視廣告系統,其特征在于,該廣告節目產生單元的廣告節目,由廣告商家自行制作的方式產生。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于移動終端裝置的主動式移動電視廣告系統,其特征在于,該廣告節目產生單元的廣告節目,由廣告節目制作公司制作的方式產生。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于移動終端裝置的主動式移動電視廣告系統,其特征在于,該促銷信息產生單元所產生的信息至少包括電子優惠卷及電子折價券。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于移動終端裝置的主動式移動電視廣告系統,其特征在于,該地理信息產生單元所產生的信息至少包括廣告商家店址的經度及緯度。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于移動終端裝置的主動式移動電視廣告系統,其特征在于,該廣告節目編輯單元,用以將不同廣告店家制作的不同格式內容一致化,以利后續的移動電視節目合成。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于移動終端裝置的主動式移動電視廣告系統,其特征在于,該移動電視節目產生單元,其數據型態可以是文字數據、聲音、圖片、及影像,或者是上述的任意組合。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于移動終端裝置的主動式移動電視廣告系統,其特征在于,該電視節目編輯單元,更包含加入電子節目窗體及電子服務窗體的信息,以提供觀眾檢索節目信息與簡單節目內容介紹。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于移動終端裝置的主動式移動電視廣告系統,其特征在于,該廣播傳輸單元,其傳送的技術規格采用國際廣播式移動電視標準。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于移動終端裝置的主動式移動電視廣告系統,其特征在于,該廣播傳輸單元,其傳送的技術規格采用國際移動通訊標準。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于移動終端裝置的主動式移動電視廣告系統,其特征在于,該移動終端裝置,具備解調廣播式移動電視訊號的能力。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于移動終端裝置的主動式移動電視廣告系統,其特征在于,該移動終端裝置,具備解調串流式移動電視訊號的能力。
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于移動終端裝置的主動式移動電視廣告系統,其特征在于,該移動終端裝置,具備譯碼與呈現移動電視內容的能力。
1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于移動終端裝置的主動式移動電視廣告系統,其特征在于,該移動終端裝置的認證透過移動通訊網路達成。
1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于移動終端裝置的主動式移動電視廣告系統,其特征在于,該移動通訊網路,其傳送的技術規格采用國際移動通訊標準。
1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于移動終端裝置的主動式移動電視廣告系統,其特征在于,該廣告節目產生單元,結合地理信息產生單元與促銷信息產生單元產生的數據以進行后續廣告節目編輯單元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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