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抗CD20抗體治療中度和高度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無效
| 申請號: | 201010119440.0 | 申請日: | 2000-08-0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829324A | 公開(公告)日: | 2010-09-15 |
| 發明(設計)人: | C·A·懷特;A·戈里羅-洛佩茲 | 申請(專利權)人: | IDEC藥物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9/395 | 分類號: | A61K39/395;A61K38/21;A61K38/19;A61K38/20;C07K16/28;A61P35/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岑曉東 |
| 地址: | 美國加利***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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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抗 cd20 抗體 治療 中度 高度 杰金氏 淋巴瘤 | ||
1.抗CD20抗體在制備用于治療患有彌散性大細胞淋巴瘤的患者的藥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抗體是未與毒素或放射性標記物偶聯且包含人恒定區的嵌和抗體、人源化抗體或人抗體,其中所述患者在化療后復發或用化療難以治療,且其中所述抗體與化療治療方案一起給予。
2.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用化療難以治療。
3.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在化療后復發。
4.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化療治療方案和所述抗體同時給予。
5.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化療治療方案和所述抗體相繼以任一順序給予。
6.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化療方案是CHOP。
7.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化療方案是ICE。
8.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化療方案是DHAP。
9.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抗體是嵌合抗體。
10.權利要求9的用途,其中所述嵌合抗體是rituximab。
11.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抗體是人源化抗體。
12.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抗體是人抗體。
13.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淋巴瘤伴有骨髓累及。
14.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抗體與骨髓或干細胞移植組合使用。
15.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抗體還與至少一種細胞因子一起給予。
16.權利要求15的用途,其中所述細胞因子是干擾素α、G-CSF、GM-CSF、IL-4或TNF-α。
17.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抗體在移植后維持治療方案中使用。
18.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淋巴瘤是與大塊病變相伴的。
19.人抗CD20抗體在制備用于治療患有復發的或難以治療的彌散性大細胞淋巴瘤的患者的藥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抗體是未與毒素或放射性標記物偶聯的,且與化療治療方案一起給予。
20.權利要求19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在化療后復發或用化療難以治療。
21.權利要求19的用途,其中所述化療方案是ICE。
22.權利要求19的用途,其中所述化療方案是DHAP。
23.未標記的嵌和抗CD20抗體rituximab在制備用于治療患有與大塊病變相伴的彌散性大細胞淋巴瘤的患者的藥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抗體與CHOP化療一起給予。
24.未標記的嵌和抗CD20抗體rituximab在制備用于治療患有復發的或難以治療的彌散性大細胞淋巴瘤的患者的藥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抗體與CHOP化療一起給予。
25.權利要求24的用途,所述患者在化療后復發或用化療難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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