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底部框架柱震損房屋建筑的修復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0910213621.7 | 申請日: | 2009-12-0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736909A | 公開(公告)日: | 2010-06-16 |
| 發明(設計)人: | 周云;吳從曉;鄧雪松 | 申請(專利權)人: | 廣州大學 |
| 主分類號: | E04G23/02 | 分類號: | E04G23/02;E04G23/04;E04H9/02 |
| 代理公司: | 廣州市天河廬陽專利事務所 44244 | 代理人: | 胡濟元 |
| 地址: | 510006 廣東***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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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底部 框架 柱震損 房屋建筑 修復 方法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原有建筑物的隔絕或其它防護和修理措施,具體涉及建筑物的修復、加固和隔震方法。
背景技術
每一次大地震都會造成大量的房屋建筑倒塌或不同程度的損毀。現代科學研究表明,目前房屋建筑中多數商住樓出現,在此類房屋建筑中底部樓層需要大的空間,為此,底部樓層常常不增設填充墻,導致底部樓層沒有墻體結構對其剛度的貢獻,加之底層的層高相對較高,柱構件的線剛度相對較小,因此薄弱層常出現在房屋建筑下部的一樓或二樓。遇到強烈地震時,薄弱層首先產生破壞并且損毀程度較上部的樓層更為嚴重,有時甚至上部結構完好無損,而下部的框架柱則出現斷裂而致使整個房屋建筑癱塌。上述理論在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中也得到進一步證實。對于一些下部損毀嚴重而上部尚完好房屋建筑如果一律推倒重建,顯然是一種資源的浪費。因此,如果能將上部尚完好的房屋建筑經過適當的修善或改建即可投入使用,顯然既可為災后重建贏得寶貴時,又可節約人力和資金,意義十分重大。
關于原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和輕微震損房屋建筑修復的成功案例報道較多,技術也相對成熟,如國知局公開的公開號為CN1392319A、CN1460763A、CN1629435A和CN1710222?A等發明專利申請。但是,上述專利申請的所述的方案都是通過增加梁和柱截面積或外包建筑材料來加固或/和修復的,因此不適用于底層框架柱震損癱塌的建筑物的修復。此外,由于上述專利申請所述的加固方法未采用任何隔震措施,如再次遭遇地震仍有倒塌的危險,尤其是無法抵御烈度更大地震。
現有技術中,新建房屋建筑中采用隔震措施的成功經驗頗豐,而將隔震技術用于震損或底部癱塌房屋建筑的修復中則鮮而未聞。
發明內容
鑒于上述現有技術,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具有隔震措施的底部框架柱震損的房屋建筑的修復方法。
本發明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底部框架柱震損房屋建筑的修復方法,該方法包括下列步驟:
a、視房屋建筑的震損情況確定隔震層:當房屋建筑原位癱塌時,以癱塌層為隔震層;當房屋建筑底層的框架柱震損但結構基本完好時,以房屋建筑的底層為隔震層;
b、在所確定的隔震層的框架梁與地基之間設置千斤頂將隔震層的上部基本完好結構水平頂起;其中所述千斤頂的安裝位置、數量和規格型號的確定方法是,利用已有的設計圖紙建立隔震層上部基本完好結構的有限元模型并進行分析計算,再根據隔震層上部基本完好結構的質量進行模擬分析確定;
c、將隔震層每根震損的框架柱截去大于隔震支座高度的長度,然后將截斷處柱內上下鋼筋籠修復并增加水平和豎向鋼筋進行加強;其中所述隔震支座的規格型號的確定方法是,利用已有的設計圖紙建立隔震層上部基本完好結構的有限元模型并進行分析計算,再根據所算出的隔震層的柱軸力進行模擬分析確定;
d、在修復并加強的鋼筋籠的上下兩端部分別水平放置一安裝隔震支座的預埋件并分別與上下鋼筋籠悍接在一起;
e、制作模板并澆注混凝土,修建經步驟d處理的截斷的框架柱;
f、待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時,安裝隔震支座;
g、對隔震層的梁柱節點進行常規的加固;
h、拆除千斤頂并進行常規的內外粉飾。
本發明所述的修復方法,當所述上部完整結構的梁柱局部損傷時,還包括上部完整結構中損傷的梁和柱的外包加固步驟,即對隔震層的梁柱節點進行常規的加固后再對上部基本完好結構中損傷的梁和柱進行外包加固。
本發明的上述修復方法,當隔震層原框架結構的強度和剛度不足時,步驟g在進行梁柱節點加固的同時可外包鋼板進行框架梁加固;當抗震效果不理想時,可在拆除千斤頂后,于隔震層框架梁的下方設置人字形的消能減震支撐或斜向消能減震支撐。
本發明所述的修復方法,其中所述的隔震支座可以是鉛芯橡膠隔震支座、普通橡膠隔震支座或滑板支座等常用的隔震支座。
本發明所述的修復方法,其中,所述的底部框架柱是指確定為隔震層的原樓層框架柱上節點以下的柱體和下節點;所述的框架柱震損包括上節點以下的柱體和下節點的破損、開裂以及上節點以下的柱體折斷而整個樓層癱塌。
本發明所述的修復方法,其中,所述的基本完好結構是指承重構件完好、個別非承重構件輕微損壞或附屬構件有不同程度破壞,但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繼續使用的建筑結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和住房建設部,1990年頒布的《建筑地震破壞等級劃分標準》第二章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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