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具社群化部落格的電子商務廣告系統及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0910161214.6 | 申請日: | 2009-07-2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964097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2-02 |
| 發明(設計)人: | 林楠桂 | 申請(專利權)人: | 林楠桂 |
| 主分類號: | G06Q30/00 | 分類號: | G06Q30/00;G06F17/3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商標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 11234 | 代理人: | 宋義興 |
| 地址: | 中國臺灣臺北市大***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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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社群 部落 電子商務 廣告 系統 方法 | ||
1.一種具社群化部落格的電子商務廣告方法,其特征在于,應用于一具社群化部落格的電子商務廣告系統;其中,該電子商務廣告系統,包括:至少一或復數個電子商務平臺、一工作服務器及至少一網頁服務器;而該電子商務平臺,則包括一平臺服務器;
而該些平臺服務器則均是以線路來連結至因特網,并可通過因特網來與遠程終端機進行數據數據的傳輸;該些平臺服務器、該工作服務器及該網頁服務器則是以線路來彼此連結,以便進行彼此之間數據數據的傳輸;
該具社群化部落格的電子商務廣告方法,包括:
網絡使用者可經由終端機連結至因特網后再連結至該電子商務平臺的該平臺服務器,并可通過輸入個人數據以取得對應的該電子商務平臺的會員身份;待網絡使用者取得會員身份,則網絡使用者可以通過登入該電子商務平臺,以取得所對應會員身份的該電子商務平臺的使用權限;
對象銷售者必須通過登入該電子商務平臺,并取得該電子商務平臺的對象經紀人的會員身份;其中,在該電子商務平臺上,具有對象經紀人的會員身份的對象銷售者,即為物件經紀人;
具對象經紀人的會員身份的對象銷售者,在登入該電子商務平臺后,必須先經由該電子商務平臺的該平臺服務器來連結至該網頁服務器,并在該網頁服務器中來建置對象銷售者的部落格相關網頁;其中,對象銷售者必須在所屬部落格中,針對所欲進行銷售的個別銷售對象來對應設置對象說明頁面,并在對象說明頁面中設有與對象相關的圖片與詳細說明數據。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具社群化部落格的電子商務廣告方法,其特征在于,還包括一部落格互動模式;該部落格互動模式,包括:在對象經紀人的部落格,還對應設置有一部落格設置模塊;其中,對象經紀人才能具有該部落格設置模塊的使用權限;該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對象經紀人彼此的間,還可以通過該部落格設置模塊的設定,來將另一對象經紀人的部落格設置為一友好部落格。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具社群化部落格的電子商務廣告方法,其中,該部落格互動模式,還包括:該電子商務平臺,則會在對象經紀人所屬部落格的相關網頁上來對應設置復數個部落格物件展示區;而該部落格物件展示區設置有對象經紀人或友好部落格的物件經紀人所屬部落格中的至少一對象說明頁面上的圖片、部分說明數據及所對應的對象說明頁面連結。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具社群化部落格的電子商務廣告方法,其特征在于,還包括一部落格物件管理模式;該部落格物件管理模式,包括:在對象經紀人的部落格,還對應設置有一部落格物件管理設置模塊;其中,對象經紀人才能具有該部落格物件管理設置模塊的使用權限;
對象經紀人可以通過該部落格物件管理設置模塊的設定,以便將對象經紀人所屬部落格中的全部或特定的對象說明頁面上的圖片、部分說明數據及所對應的對象說明頁面連結,來設置于對象經紀人或友好部落格的對象經紀人所屬部落格的相關網頁上的該些部落格物件展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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