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觀光型汽車升降機無效
| 申請?zhí)枺?/td> | 200910055025.0 | 申請日: | 2009-07-1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607659A | 公開(公告)日: | 2009-12-23 |
| 發(fā)明(設計)人: | 宣國余;陳路平;王志華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愛登堡電梯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6B9/16 | 分類號: | B66B9/16;B66B11/02;E04H6/18 |
| 代理公司: | 上海兆豐知識產(chǎn)權代理事務所 | 代理人: | 章蔚強 |
| 地址: | 201114***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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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觀光 汽車 升降機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汽車升降機,具體涉及一種觀光型汽車升降機。
背景技術
目前市場上現(xiàn)有的汽車升降機的井道和轎廂都是封閉的,并且是不透明的;駕駛員駕車駛入轎廂內(nèi),只要自動門一關閉,駕駛員就悶在升降機轎廂中與外界隔絕,汽車升降機運行到哪一層一概不知,有時還會增加駕駛員在升降機內(nèi)的恐慌感。另外由于汽車升降機是封閉不透明結構,駕駛員無法在升降機內(nèi)欣賞動態(tài)的環(huán)境美。
發(fā)明內(nèi)容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為了克服現(xiàn)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一種觀光型汽車升降機,它可使駕駛員駕在汽車升降機內(nèi)能一目了然的知道自己的具體位置,從而克服心理恐慌感。
實現(xiàn)上述目的的技術方案是:一種觀光型汽車升降機,包括井道、設在井道內(nèi)的轎廂及升降機構,其中,
所述井道分成若干停車層,每一停車層突出建筑物面墻的前端面墻體和兩側面墻體的前部由透明玻璃板制成,陷在建筑物面墻內(nèi)的兩側面墻體的后部由鋼筋水泥制成,后端面墻體上設有一自動門;
所述轎廂的頂部和底部均由不銹鋼板制成,所述轎廂的相應井道的透明部位的前端面墻體和兩側面墻體的前部也由透明玻璃板制成,所述轎廂的相應井道的鋼筋水泥部位的兩側面墻體的后部則由不銹鋼板制成;
所述升降機構包括導軌、隨行電纜、安全鉗及導向輪,所述導軌設在井道的兩側,所述隨行電纜、安全鉗及導向輪設在井道的兩側后部。
上述的觀光型汽車升降機,其中,所述井道的和轎廂的前端面墻體均為外圓弧面。
上述的觀光型汽車升降機,其中,所述轎廂的頂部和底部分別呈向上和向下的圓弧面。
本發(fā)明的觀光型汽車升降機的技術方案采用部分透明結構,因此具有以下優(yōu)點:
1.汽車升降機與停車樓融為一體,可提高停車樓的檔次。
2.駕駛員在汽車升降機內(nèi),可一邊乘汽車升降機一邊欣賞外景,從而克服心理恐慌感。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的觀光型汽車升降機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的觀光型汽車升降機的俯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能更好地對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進行理解,下面通過具體地實施例并結合附圖進行詳細地說明:
請參閱圖1和圖2,本發(fā)明的一種觀光型汽車升降機,包括井道1、設在井道內(nèi)的轎廂2及升降機構3,其中,
井道1分成若干停車層10,每一停車層10突出建筑物面墻5的前端面墻體11和兩側面墻體的前部12由透明玻璃板制成,陷在建筑物面墻內(nèi)的兩側面墻體的后部13由鋼筋水泥制成,后端面墻體上設有一自動門14;
轎廂2的頂部21和底部22均由不銹鋼板制成,轎廂2在相應井道1的透明部位的前端面墻體23和兩側面墻體的前部24也由透明玻璃板制成,轎廂2在相應井道1的鋼筋水泥部位的兩側面墻體的后部25則由不銹鋼板制成;
升降機構3包括導軌、隨行電纜、安全鉗及導向輪(圖中未示),其中,導軌設在井道1的兩側,隨行電纜、安全鉗及導向輪設在井道的兩側后部。
在一個實施例中,井道1和轎廂2的前端面墻體11、23均為外圓弧面。轎廂2的頂部21和底部22均呈向上和向下的圓弧面。
由于駕駛員的前方為透明玻璃,導軌、隨行電纜、安全鉗、導向輪等傳動部件都隱藏在不透明部位。當進車時,駕駛員把轎車4開入出入口,按向上指令按鈕,PLC接到指令后,命令轎廂2運行到出入口,打開自動門14,停穩(wěn)后,駕駛員把轎車4開入轎廂2,位置調(diào)整好后拉好手剎,人在轎車4內(nèi)關好車門,在車內(nèi)伸手按到所需層的按鈕,自動門14關閉,關好后運行燈閃爍,升降機運行,駕駛員在轎車4內(nèi)隨轎廂2運動,轎廂2外的景色通過透明轎廂2和透明井道1盡收眼底,轎廂2運行到指定層,停穩(wěn)后自動門14打開,運行燈停止閃爍,駕駛員駕轎車4駛出觀光汽車升降機。
本技術領域中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認識到,以上的實施例僅是用來說明本發(fā)明,而并非用作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定,只要在本發(fā)明的實質(zhì)精神范圍內(nèi),對以上所述實施例的變化、變型都將落在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書范圍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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