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移動電話無效
| 申請號: | 200810241245.8 | 申請日: | 2008-12-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753664A | 公開(公告)日: | 2010-06-23 |
| 發明(設計)人: | 曾志剛 | 申請(專利權)人: | 康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M1/23 | 分類號: | H04M1/23;A61N1/18 |
| 代理公司: | 深圳中一專利商標事務所 44237 | 代理人: | 張全文 |
| 地址: | 518053***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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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移動電話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屬于電子通訊領域,尤其涉及一種移動電話。
背景技術
移動電話作為普及程度很高的一款大眾型電子通訊產品,已經走進千家萬戶,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電子設備。另外,隨著現在社會工作負擔的加大,人們感到身體疲勞時,往往會使用針灸器或按摩器來消除疲勞,但是由于針灸器或按摩器都不易攜帶,所以給人們的使用帶來了很多不便。
然而現在的移動電話大都只涉及到通訊,影音娛樂等方面的功能,目前還沒有出現帶有針灸功能的移動電話。
發明內容
本發明實施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移動電話,旨在解決現有的移動電話存在不具有針灸功能的問題。
本發明實施例是這樣實現的,一種移動電話,其包括電源接口,所述移動電話還包括:
產生低頻脈沖電流的低頻脈沖電流發生器;
電極觸頭,與所述低頻脈沖電流發生器連接,將所述低頻脈沖電流發生器產生的低頻脈沖電流作用于人體,對人體進行針灸作用;以及
針灸控制單元,其分別與所述電源接口和低頻脈沖電流發生器連接,控制所述低頻脈沖電流發生器的工作。
在本發明實施例中,移動電話通過設置低頻脈沖電流發生器和電極觸頭,可以對人體進行針灸,該移動電話在保持通訊功能的同時還具有保健功能。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實施例提供的移動電話的結構圖;
圖2是本發明第一實施例提供的移動電話的結構圖;
圖3是本發明第二實施例提供的移動電話的結構圖;
圖4是本發明第三實施例提供的移動電話的結構圖;
圖5是本發明第四實施例提供的移動電話的結構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發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點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僅用以解釋本發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明。
圖1示出了本發明實施例提供的移動電話的結構,為了便于說明,僅示出了與本發明實施例相關的部分。
本發明實施例提供的移動電話包括電源接口、針灸控制單元100、低頻脈沖電流發生器200和電極觸頭300。
低頻脈沖電流發生器200產生低頻脈沖電流,電極觸頭300與低頻脈沖電流發生器200連接,它將低頻脈沖電流發生器200產生的低頻脈沖電流作用于人體,對人體進行針灸作用,針灸控制單元100分別與電源接口和低頻脈沖電流發生器200連接,控制低頻脈沖電流發生器200的工作。
圖2示出了本發明第一實施例提供的移動電話的結構,為了便于說明,僅示出了與本發明實施例相關的部分。
作為本發明一實施例,針灸控制單元100為針灸控制開關101。
移動電話還包括支撐電極觸頭300的底座400和與底座400連接的振動馬達500,振動馬達500通過馬達控制開關600和電源接口連接。
圖3示出了本發明第二實施例提供的移動電話的結構,本發明第二實施例與本發明第一實施例的區別在于振動馬達500與移動電話控制器102連接。
圖4示出了本發明第三實施例提供的移動電話的結構,為了便于說明,僅示出了與本發明實施例相關的部分。
作為本發明一實施例,針灸控制單元100為移動電話控制器102。
移動電話還包括支撐電極觸頭300的底座400和與底座400連接的振動馬達500,振動馬達500通過馬達控制開關600和電源接口連接。
圖5示出了本發明第四實施例提供的移動電話的結構,本發明第四施例與本發明第三實施例的區別在于振動馬達500與移動電話控制器102連接。
本發明實施例提供的移動電話的工作原理為:通過操作針灸控制開關101或操作移動電話軟件菜單,開啟低頻脈沖電流發生器200的工作,將電極觸頭300置于人體穴位處,即可將低頻脈沖電流作用于人體,對人體進行針灸作用;同時,通過操作馬達控制開關600或操作移動電話軟件菜單,開啟振動馬達500的工作,支撐電極觸頭300的底座400將振動馬達500的振動傳遞到電極觸頭300上,使得電極觸頭300在對人體進行針灸作用的同時還能進行按摩,起到保健效果。
在本發明實施例中,移動電話通過設置低頻脈沖電流發生器、電極觸頭和振動馬達,可以對人體進行針灸和按摩,該移動電話在保持通訊功能的同時還具有保健功能。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發明,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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