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吸塵器無效
| 申請號: | 200810080759.X | 申請日: | 2008-02-1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248972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8-27 |
| 發明(設計)人: | 上村哲也 | 申請(專利權)人: | 珍巴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7L5/24 | 分類號: | A47L5/24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 代理人: | 張斯盾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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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吸塵器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電吸塵器,特別是涉及分離式的電吸塵器。
背景技術
以往,作為這種電吸塵器,下述電吸塵器已被公知,該電吸塵器具有電吸塵器主體和支撐體,所述電吸塵器主體具有吸入口以及集塵部,內置著電動送風機,該支撐體收容著該電吸塵器主體,該支撐體被構成為,在一端側具有噴嘴頭,在另一端側具有把持部,同時在前部具有收容上述電吸塵器主體的收容部,在收容上述電吸塵器主體時,上述噴嘴頭借助上述吸入口與上述集塵部連通而構成,將上述電吸塵器主體單獨或收容在上述支撐體來使用,將從上述吸入口或噴嘴頭吸入的塵埃儲存在上述集塵部內(例如,專利文獻1、2)。于是,這樣的分離式的電吸塵器被構成為,可以在將上述電吸塵器主體收容于在上述支撐體的前部所設置的上述收容部的狀態下,把持上述把持部,作為桿式的吸塵器,從上述噴嘴頭吸引塵埃來使用,或者是將上述電吸塵器主體作為手持式的吸塵器來單獨使用。
【專利文獻1】特許第2627275號公報
【專利文獻2】特開平4-364822號公報
在以往技術中,在以將上述電吸塵器主體收容于上述支撐體的狀態下,作為桿式的吸塵器使用的情況下,若在掃除例如放置著寫字臺、桌子等的地面時,將上述噴嘴頭插入寫字臺、桌子等的下面,使該噴嘴頭沿地板移動,進行掃除,則上述吸塵器的前部與寫字臺、桌子等碰撞,存在由于該碰撞,上述電吸塵器主體和支撐體的位置關系錯開,產生氣流泄漏,或者,在某些情況下,上述電吸塵器主體從上述支撐體脫落的可能性。另外,若由于碰撞時的沖擊,在上述集塵部等產生龜裂,則存在由于該龜裂產生氣流泄漏的可能性。另外,由于碰撞時的沖擊,存在上述電吸塵器主體內的電動送風機受到損傷的可能性。再有,這樣的電吸塵器在向后方傾斜地使用時,不僅僅有沿地板面向前方推出的情況,還有沿地板面向后方拉拽的情況,因此,存在電吸塵器的后方與障礙物碰撞的可能性,另外,還存在由于碰撞時的沖擊等,手離開上述把持部,電吸塵器落在地板面的可能性,還存在由于這樣的碰撞、落下造成的沖擊,上述電吸塵器主體和支撐體的位置關系錯開,產生密封不良,或者上述電吸塵器主體從上述支撐體脫落,或上述集塵部、電動送風機受到損傷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若想單獨使用上述電吸塵器主體,例如沿寫字臺、桌子等的頂板上,使上述電吸塵器主體移動,進行掃除,則上述電吸塵器主體與頂板上的臺燈等碰撞,存在由于該沖擊,上述集塵部、電動送風機受到損傷的可能性。
為了解決伴隨著這樣的碰撞的問題點,將保護構件考慮為,第一,設置在使用狀態中的上述電吸塵器主體的前部,第二,設置在上述支撐體的后部。
但是,與單獨使用上述電吸塵器主體的情況相比,在將上述電吸塵器主體安裝在上述支撐體上使用情況下,清掃時上述電吸塵器與障礙物碰撞時的沖擊大。其原因是上述支撐體和電吸塵器主體的合計重量與上述電吸塵器主體單體的重量的差別、以及存在放置在地板上的障礙物比放置在寫字臺、桌子等的頂板上的障礙物重量大的傾向。因此,在上述支撐體的前部所安裝的上述電吸塵器主體的前部,必須設置保護構件,該保護構件預計了安裝在上述支撐體的狀態下的碰撞沖擊,而不是單獨使用時的碰撞沖擊,其結果為,存在需要小型化的上述電吸塵器主體大型化,使單獨使用該電吸塵器主體時的方便性降低的可能性。
本發明的目的是解決了以上的問題點,在電吸塵器主體和支撐體可分離的電吸塵器中,盡可能地阻止保護構件造成的電吸塵器的大型化,該保護構件用于保護電吸塵器不受與障礙物碰撞時的沖擊。
發明內容
第一發明是一種電吸塵器,該電吸塵器具有電吸塵器主體和支撐體,所述電吸塵器主體在一端部形成有第一吸入口,同時具有借助第一吸氣路與該第一吸入口連接的集塵部以及電動送風機,并且,在另一端部設置著第一把持部;所述支撐體具有可拆裝地收容著該電吸塵器主體的收容部,該支撐體在其一端側具有噴嘴頭,同時在其另一端側具有第二把持部,在將第二吸入口設于上述噴嘴頭,同時以在收容上述吸塵器主體時與上述集塵部以及電動送風機連通的方式,構成可以與該第二吸入口連接的第二吸氣路,其特征在于,在上述電吸塵器主體的前部設置保護構件,以在上述支撐體的后側露出的方式,設置上述收容部,同時,將上述收容部構成為能夠以上述保護構件向后的方式收容上述電吸塵器主體。
另外,第二發明是在第一發明的電吸塵器中,其特征在于,上述保護構件沿上述電吸塵器主體的前部的長度方向設置,同時,上述收容部被構成為在收容了上述電吸塵器主體時,上述保護構件的長度方向沿著上述支撐體的長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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