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室內空氣凈化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200720091657.9 | 申請日: | 2007-08-28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085980Y | 公開(公告)日: | 2008-07-16 |
| 發明(設計)人: | 周新生 | 申請(專利權)人: | 靈寶民生木業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B01D53/04 | 分類號: | B01D53/04;F24F3/16 |
| 代理公司: | 鄭州聯科專利事務所 | 代理人: | 陳浩 |
| 地址: | 472500*** | 國省代碼: | 河南;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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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室內 空氣凈化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室內空氣凈化裝置,屬于空氣凈化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健康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室內空氣品質的問題已經引起了人們的極大關注,特別是室內的裝修對空氣污染相當嚴重,目前,室內裝修用的人造板、家具、塑料壁紙和涂料等大量使用的粘合劑中含有大量的甲醛。甲醛致癌,被國家列為高毒化學品,會強烈刺激眼睛、皮膚、呼吸道黏膜等,最終會造成免疫功能異常,肝損傷及神經中樞系統受到影響,會導致胎兒畸形、白血病、慢性呼吸道疾病、女性月經紊亂、急性精神抑郁癥、鼻咽癌等疾病。目前,人們去除甲醛的方法有以下幾種:(1)通風法,通過室內空氣的流通,可以降低室內空氣中有害物質的含量,從而減少此類物質對人體的危害;但在冬天,人們常常緊閉門窗,室內外空氣不能流通,不僅室內空氣中甲醛的含量會增加,氡氣也會不斷積累,甚至達到很高的濃度;(2)化學法去除甲醛危害,使用噴劑等藥物清除甲醛易造成二次污染,且可能損壞家具;另外,化學類空氣治理產品是通過人工合成方式得到的,其中很多是芳香族的化合物,芳香族化合物幾乎都含有已被證明或者疑為致癌物質的苯環化合物。此外,很多化學產品有氧化性、腐蝕性,容易對器皿造成損害,也會對操作人員和居住人員造成損傷。此種方法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暫時緩解了甲醛的危害,而家具等物品內的甲醛的釋放是一個緩慢的過程。目前,市場上也出現了一些空氣凈化裝置,大多是利用負氧離子材料,而負離子材料類的產品中,較多的是使用光觸媒產品,光觸媒需要有紫外線激活,給使用帶來了不便,并且其功效也有限,價格通常也較高;另外,現有的空氣凈化裝置功能較為單一,只具有凈化空氣的作用。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能夠有效凈化空氣的室內空氣凈化裝置。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在于采用了一種室內空氣凈化裝置,包括框體,在框體內設置有吸附容器,吸附容器內填充有吸附物質,在吸附容器上設置有透氣孔。
所述的吸附物質為活性炭,炭雕或含有活性炭成份的物質。
所述的吸附容器為一根或一根以上的吸附管,在吸附管上設置有透氣孔。
所述的吸附管為水平設置。
所述的吸附管為水平方向和豎直方向交叉設置。
所述的吸附容器為中空箱體,中空箱體的正面和/或反面設置有透氣孔。
在吸附容器的外表面還設置有壁畫或字畫。
本實用新型空氣凈化裝置的吸附容器內填充有可以吸附室內空氣中的甲醛、苯等裝修遺留下的有害氣體分子的吸附物質,可將室內的甲醛氣體下降95%,苯下降95.5%,其它有害氣體也大幅下降。本實用新型結構簡單,使用方便,除甲醛、苯等有害氣體效果好;本實用新型外形美觀,其可以作成不同形式的壁畫、字畫、掛扁掛于室內,或作成牌匾字畫立于廳堂之中,還可以將其與工藝品相結合,放置在室內,這樣即可以大大減少空氣中的有害氣體的含量,又可以作為高檔裝飾品來美化環境。本實用新型的空氣凈化裝置可實現每時每刻自動凈化空氣的作用,成本低,易于推廣應用。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實施方式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另一種實施方式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第三種實施方式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圖3中吸附容器的A-A剖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1
如圖1所示,本實施例的室內空氣凈化裝置,包括框體1,在框體1內設置有吸附容器,本實施例的吸附容器為水平設置有吸附管2,吸附管2內填充有活性炭3,在吸附管2上設置有透氣孔4。使用時,含有甲醛、苯等有害氣體的空氣從透氣孔4內進入吸附管2中,經吸附管2內的活性炭3的吸附,大大減少空氣中甲醛、苯等有害氣體的含量。
實施例2
如圖2所示,本實施例的室內空氣凈化裝置,包括框體1,在框體1內設置有吸附容器,本實施例的吸附容器為水平方向設置的吸附管2和豎直方向的吸附管5,吸附管2及吸附管5內填充有活性炭3,在吸附管2及吸附管5上均設置有透氣孔4。
實施例3
如圖3所示,本實施例的室內空氣凈化裝置,包括框體1,在框體1內,設置有吸附容器,其中吸附容器為中空箱體6,中空箱體6的正面和反面面板上均設置有透氣孔7,在中空箱體6內設置有活性炭3。另外,在吸附容器的外表面還設置有壁畫或字畫。
最后所應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而非限制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盡管參照上述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了詳細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依然可以對本實用新型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圍的任何修改或局部替換,如將改變吸附容器的結構等,其均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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