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發光裝置及使用該發光裝置作為背光單元的顯示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200710102615.5 | 申請日: | 2007-04-2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183635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5-21 |
| 發明(設計)人: | 李真鎬 | 申請(專利權)人: | 三星SDI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H01J31/12 | 分類號: | H01J31/12;H01J29/02;H01J29/08;H01J29/18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李家麟;梁永 |
| 地址: | 韓國京畿*** | 國省代碼: | 韓國;K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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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發光 裝置 使用 作為 背光 單元 顯示裝置 | ||
1.一種發光裝置,包括:
相互面對的第一、第二襯底,所述第一、第二襯底中的每一個具有有源區域和圍繞所述有源區域的非有源區域;
位于所述第一襯底的有源區域上的電子發射單元;以及
位于所述第二襯底的有源區域上且被設置為通過所述第二襯底向本身無發射性的顯示裝置提供光的發光單元,
其中,所述發光單元包含一個形成在所述第二襯底上的磷層和形成在所述磷層上的陽極電極,并且
其中,所述第二襯底的有源區域的面積(A1)和所述磷層的面積(A2)滿足下述關系:
A2/A1≥約0.8。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面積(A1)和所述面積(A2)滿足下述關系:A2/A1≤約0.98。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磷層只形成在所述有源區域上。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進一步包含位于所述第二襯底上且由以下物質中至少一種構成的導電層,所述物質為:Al、Mo、Cr和導電的基于炭的材料。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設置所述有源區域使之發光,并且其中,所述非有源區域不發光。
6.一種發光裝置,包括:
相互面對的第一、第二襯底,所屬第一、第二襯底中的每一個具有有源區域和圍繞所述有源區域的非有源區域;
位于所述第一襯底的有源區域上的電子發射單元;以及
位于所述第二襯底的有源區域上的發光單元,
其中,所述發光單元包含形成于所述第二襯底上且空間上相互分開的多個磷層、置于所述磷層之間的導電層,以及形成于所述磷層和所述導電層上的陽極電極;并且
其中,所述第二襯底的所述有源區域的面積(A1)和所屬導電層的面積(A3)滿足下述關系:
約0.02≤A3/A1≤約0.20.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襯底的所述有源區域的面積(A1)和所述磷層的總面積(A2)滿足下述關系:
A2/A1約≥0.80.
8.一種顯示裝置,包括:
用于顯示圖象的顯示面板;以及
用于向所述顯示面板發光的發光裝置,
其中,所述發光裝置包含:
相互面對的第一、第二襯底,所述第一、第二襯底中的每一個具有有源區域和圍繞所述有源區域的非有源區域;以及
位于所述第二襯底的所述有源區域上的發光單元,
其中,所述發光單元包括形成于所述第二襯底上的磷層和形成在所述磷層表面上的陽極電極,并且
其中,所述第二襯底的所述有源區域的面積(A1)和所述磷層的面積(A2)滿足下述關系:
A2/A1約≥0.80。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光裝置包含多個象素,所述象素的數量少于所述顯示面板的象素的數量,所述象素沿相互交叉的第一、第二方向排列。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進一步包含位于所述第一襯底的所述有源區域上且被設置為向所述磷層發射電子的電子發射單元。
11.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磷層包含多個空間上相互分開的部分,并且其中,所述每一部分都對應于所述發光裝置的至少兩個象素。
12.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進一步包含導電層,其中,所述導電層被設置為將保留在所屬磷層中的電子傳輸到所述非有源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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