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組織工程化移植物的處理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0710043014.1 | 申請日: | 2007-06-2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332312A | 公開(公告)日: | 2008-12-31 |
| 發明(設計)人: | 崔磊;曹誼林;劉廣鵬;王衡健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國睿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L27/36 | 分類號: | A61L27/36 |
| 代理公司: | 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徐迅 |
| 地址: | 200240***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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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組織 工程 移植 處理 方法 | ||
1.一種成骨誘導液或成軟骨誘導液作為骨移植物或軟骨移植物的保存液的應 用;所述骨移植物中單位體積中成骨樣組織占30-80%;所述軟骨移植物中單位 體積中成軟骨樣組織占40-70%。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其特征在于,在37±2℃將骨移植物或軟骨移植 物和成骨誘導液或成軟骨誘導液放置在一容器中2小時-14天。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應用,其特征在于,將骨移植物或軟骨移植物和新鮮 配制的成骨誘導液或成軟骨誘導液放置在一容器中2小時-14天,且不更換誘導 液。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應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是密封容器。
5.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應用,其特征在于,將骨移植物或軟骨移植物和新鮮 配制的成骨誘導液或成軟骨誘導液放置在一容器中3-10天。
6.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應用,其特征在于,將骨移植物或軟骨移植物和新鮮 配制的成骨誘導液或成軟骨誘導液放置在一容器中4-7天。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骨移植物是骨髓基質干細 胞和人脫鈣骨復合物。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成骨誘導液中含有10± 5nmol/L地塞米松,10±5nmol/Lβ-甘油磷酸鈉和50±20μmol/L2-磷酸抗壞血 酸。
9.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應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由運輸工具由一地運送 到另一地,所述的運輸工具包括汽車、輪船、火車和/或飛機;一地至另一地的距 離在500米-100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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