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從皮膚移除毛發的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0680036628.0 | 申請日: | 2006-09-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277655A | 公開(公告)日: | 2008-10-01 |
| 發明(設計)人: | R·A·M·范哈爾;J·珠伊德瓦阿特;E·霍博爾特;M·尼豪斯;R·維哈根;P·A·J·阿克曼斯;A·M·納伊斯 | 申請(專利權)人: | 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B18/20 | 分類號: | A61B18/20;B26B19/44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 代理人: | 王茂華 |
| 地址: | 荷蘭艾恩*** | 國省代碼: | 荷蘭;N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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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皮膚 毛發 設備 | ||
1.一種用于從皮膚(30)移除毛發(32)的設備,包括:
用于縮短毛發的光學設備,其被構造和安排用于向毛發(32)傳遞光能、特別是相干光能,從而將毛發從剩余毛發部分(34)切斷,以及
碎屑移除系統,其被構造和安排用于從皮膚(30)移除切斷的毛發(46),
其特征在于:所述碎屑移除系統包括移除器部分(36;72;80),其被構造和安排以機械地嚙合切斷的毛發(46)以將切斷的毛發從皮膚(30)移除。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光學設備被構造和安排用于通過向毛發(32)中或毛發(32)上的一個或多個皮下點傳遞光能,從而皮下地切斷毛發(32),其優選地在皮膚表面下至少0.1mm、并且更優選在至少0.35mm處切斷毛發(32)。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移除器部分(36;72;80)被構造成為在皮膚上使用所述設備(1)期間,在皮膚(30)上移動并且與皮膚接觸。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移除器部分包括刮刀(72),其在所述設備的使用中,在皮膚(30)上刮擦以嚙合切斷的毛發(46)。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移除器部分包括可移動的部分(36;80),其被構造為獨立于作為整體的所述設備(1)的移動而相對于皮膚(30)移動。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設備,其中在所述設備(1)的使用中,所述可移動部分(36)圍繞軸旋轉,該軸優選地為基本上與皮膚(30)平行延伸的軸。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移除器部分包括刷子(36)。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碎屑移除系統包括用于應用到皮膚(30)的粘合劑(70;80,82)的承載件。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粘合劑包括粘合帶(80,82)。
10.如權利要求8或9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移除器部分包括用于粘合液(70)的承載件,以及用于噴射所述液體到皮膚(30)上的噴射開口。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碎屑移除系統還包括吸收設備(48),其被構造來在具有待移除毛發(46)的皮膚(30)的部分上產生低于環境壓力的壓力。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吸收設備包括空氣吸收設備(48)和液體吸收設備的至少一個。
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包括用于收集切斷的毛發(46)的承載件(44)。
1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包括壓力施加部分(72),其在所述設備(1)在皮膚(30)上使用時,壓緊皮膚從而使得剩余毛發部分(34)和切斷的毛發(46)中的至少一種在朝向皮膚(30)外的方向上移動。
15.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壓力施加部分包括脊狀物,其至少部分環繞所述移除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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