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木頭或木制品處理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0680025827.1 | 申請日: | 2006-06-1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223012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7-16 |
| 發明(設計)人: | A·霍蒂嫩;P·霍蒂嫩 | 申請(專利權)人: | 泰克諾康普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7M1/02 | 分類號: | B27M1/02;B27M1/08;B30B7/02;B30B15/06;F26B9/04;F26B3/04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 代理人: | 林振波 |
| 地址: | 芬蘭阿*** | 國省代碼: | 芬蘭;F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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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木頭 木制品 處理 方法 | ||
1.木頭或木制品處理方法,在該方法中,首先通過加壓并進一步通過加熱來干燥潮濕木頭或木制品(1),以便獲得所需干燥度,對布置在處理件(2)之間的木頭或木制品(1)在處理件(2)之間加壓,以便除去受處理木頭中的液體,其特征在于,在該方法中,在壓力、從受處理木材釋放入處理室空間中的液態和/或氣態物質以及可能還有處理室中的空氣循環的聯合作用下,無需另外對處理室供應熱量,處理室中的溫度就會從低溫(T1)變為高溫(T2)。
2.按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一部分受處理木頭由桉木或類似木頭構成。
3.按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無需額外熱量,該溫度每小時升高1-5℃。
4.按權利要求1-3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必要時用加熱裝置把處理室加熱到第一溫度(T1)。
5.按權利要求1-4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該方法中,第二溫度(T2)為50-200℃,優選為80-170℃,最優選為90-150℃。
6.按權利要求1-5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受處理木頭在干燥前已經過加工,例如通過鋸切進行加工。
7.按權利要求1-6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包括加壓面的處理件(2)對木頭加壓,并且處理件至少部分地用金屬制成,一般為輕金屬,例如鋁。
8.按權利要求1-7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該處理室中的空氣循環速度優選在5m/s以上,最優選在10m/s以上。
9.按權利要求1-8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從木材中釋放出的液體含油,特別是桉油或類似的油。
10.按權利要求1-9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該方法中,在壓力作用下,從木頭釋放出液態和/或氣態物質,這些物質在處理室中蒸發并與例如氧氣反應,從而處理室的溫度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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