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物質的燃燒方法及其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0610143692.0 | 申請日: | 2006-11-0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178178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5-14 |
| 發明(設計)人: | 葛家賢 | 申請(專利權)人: | 臺灣潔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3G5/027 | 分類號: | F23G5/027;F23G5/46;F23K1/00;C10J3/00 |
| 代理公司: | 隆天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潘培坤 |
| 地址: | 中國臺***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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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物質 燃燒 方法 及其 系統 | ||
1.一種物質的燃燒方法,包括下列步驟:
步驟(A):將一物質在低于其理論需氧量下加入第一反應氣體,以產生底灰與第一產物,該第一產物包括第一氣態物質與飛灰;
步驟(B):將該第一產物在低于其理論需氧量下加入第二反應氣體,以將該第一產物的溫度提高至該飛灰的熔點以上,以產生熔渣以及第二產物,該第二產物包括第二氣態物質;
步驟(C):將該第二產物至少進行一次熱回收,以及將該第二產物至少進行一次氧化燃燒,以實現該第二產物實質上的充分燃燒;
其中,該步驟(C)的過程中不大量產生氮氧化物。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物質的燃燒方法,其中在該步驟(C)中最后一次進行氧化燃燒時供給足夠的第三反應氣體,使該第二產物實質上充分燃燒。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物質的燃燒方法,其中在該步驟(C)的過程中不大量產生氮氧化物是通過控制溫度或控制供氧量來實現的。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物質的燃燒方法,其中該步驟(C)中的熱回收與氧化燃燒同時進行。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物質的燃燒方法,其中該步驟(C)中的熱回收與氧化燃燒先后進行。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物質的燃燒方法,其中該步驟(A)中的溫度介于500℃至1000℃之間。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物質的燃燒方法,其中該步驟(B)中的溫度介于1000℃至1600℃之間。
8.一種物質的燃燒系統,包括:
氣化爐,其將一物質在低于其理論需氧量下加入第一反應氣體,以產生底灰與第一產物,該第一產物包括第一氣態物質與飛灰;
熔融爐,其將該第一產物在低于其理論需氧量下加入第二反應氣體,以將該第一產物的溫度提高至該飛灰的熔點以上,以產生熔渣和第二產物,該第二產物包括第二氣態物質;
至少一個熱回收裝置,其用以將該第二產物至少進行一次熱回收;以及
至少一個反應氣體供應裝置,其用以將該第二產物至少進行一次氧化燃燒,以實現該第二產物實質上的充分燃燒;
其中,該第二產物在進行熱回收與氧化燃燒的過程中不大量產生氮氧化物。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物質的燃燒系統,其中最后一次進行氧化燃燒時供給足夠的第三反應氣體,使該第二產物實質上充分燃燒。
10.根據權利要求8或9所述的物質的燃燒系統,其中不大量產生氮氧化物是通過控制溫度或控制供氧量來實現的。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物質的燃燒系統,其中所述的熱回收與氧化燃燒同時進行。
12.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物質的燃燒系統,其中所述的熱回收與氧化燃燒先后進行。
13.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物質的燃燒系統,其中該氣化爐中的溫度介于500℃至1000℃之間。
14.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物質的燃燒系統,其中該熔融爐中的溫度介于1000℃至1600℃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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