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提供商品交換的網絡系統和方法及商品資料的管理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0610104110.8 | 申請日: | 2006-07-3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118631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2-06 |
| 發明(設計)人: | 楊孝先;官欣雨 | 申請(專利權)人: | 楊孝先;官欣雨 |
| 主分類號: | G06Q30/00 | 分類號: | G06Q30/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信慧永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 代理人: | 武玉琴;王月玲 |
| 地址: | 臺灣省臺北市汀***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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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提供 商品交換 網絡 系統 方法 商品 資料 管理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網絡系統及基于網絡系統的數據處理技術領域,特別是指一種提供商品交換的網絡系統及基于該網絡系統的商品交換方法和商品資料的管理方法。
背景技術
已知點對點網絡(Peer?to?Peer,簡稱P2P)的技術本質相當先進,簡單來說其促成了資源共享的新模式,有效的利用通訊網絡上眾多的計算機資源,讓復雜的工作能分散平行地處理。點對點網絡的技術包含對話起始協定(Session?Initiation?Protocol,簡稱SIP)及其延伸與互補協定、延伸信息與在線活動協定(Extensible?Messaging?and?PresenceProtocol,簡稱XMPP)、開放原始碼的并置協定(Juxtapose,簡稱JXTA)等。目前運用點對點網絡技術的軟件除了文件共享軟件,例如eDonkey、BitTorrent或以Gnutella為基礎的客戶端軟件等,還有即時通訊軟件,例如MSN?Messenger與Yahoo!Messenger等。
然而,以點對點網絡來說,世人對其法律面的關注遠超過其技術面,因為文件共享軟件可以用來共享未經授權的影音文件,造成海內外法律爭議不斷,從最早也最知名的美國Napster、Grokster、韓國的Soribada、臺灣的ezPeer與Kuro、到2005年澳洲法院對Kazaa的判決,這類案件可說層出不窮。部分點對點網絡業者被判定侵權,且在法院命令或業者巨額求償下停止營運或關站,因此影響到點對點網絡產業的興衰。
已知商品管理數據庫存在已久,是廣泛運用于電子商務與個人收藏等領域的數據庫類型。以前者來說,幾乎已成為電子商務網站所必須具備的數據庫;以后者來說,市場上亦存在著許多軟件,例如Readerware等,可以自行或搭配輸入裝置的方式,輸入商品編號,例如ISBN等各項商品描述,以進行商品管理,部分軟件并可鏈接在線數據庫服務器。
然而,其缺點在于:商品管理數據庫發展至今,在資料的取得或輸入方面成本過高,已建立的資料更缺乏流動性;特別是在個人收藏領域,除了個人商品管理外缺乏其他功效,以致利用率過低。
因此,若能以一創新且富進步性的方法結合以上技術,將能拓展兩者的應用范圍,以解決上述問題。
已知用于網絡的電子商務系統,其通常以一個以上的中央伺服裝置為中心,建立中央集權式的網站結構,使用者須借由客戶端軟件,取得并輸入通用資源定位器(Uniform?Resource?Locator,URL)以訪問該網站,并實施后續的電子商務交易。例如2002年10月15日公告的美國專利公報第6,466,917號專利案中所披露的一以網絡為基礎的交易設施實施例。然而,此種方式的缺點在于:對于企業經營者來說,自行建立電子商務網站具有一定的門檻,如因應流量的網絡頻寬支出、花費在伺服裝置軟硬件的經費、建立及維護網站的人力資源等,同時,臺灣資策會2005網友使用行為調查亦披露,擁有網站的企業的主要經營困擾為網站網址不易被消費者所知,該調查并揭露網上購物在消費者中具有比價容易、轉移成本低的特性,但是消費者對個別電子商店的忠誠度仍低,也就是說,就算跨越門檻成立網站,也不見得能接觸目標消費群,或為目標消費群所存取,并轉化為真正的消費行為。
已知電子商務有數種不同模式,若以交易主體區分,其可分為企業對個人消費者(Business?to?Consumer,B2C)、個人消費者對個人消費者(Consumer?to?Consumer,C2C)、個人消費者對企業(Consumer?toBusiness,C2B)、或其混合形態。交易方式則大致可分為網上購物與在線拍賣兩大類型,前者包含商品制造商自行設立網站銷售自家商品,例如Dell,以及銷售特定類型商品的網站,例如Amazon;后者包含由消費者喊價標購各式商品的網站,例如eBay,以及由消費者出價,賣方再決定是否提供商品的網站,例如Priceline。如臺灣公告第519595號專利即揭示了一種電子商務交易模式的整合方法及交易平臺,可操作B2C及C2C等交易模式。
然而,此種方式的缺點在于:無論采取標售、競標、招標或合購等各種方式,每一件商品資料輸入或取得的成本仍然很高,且仍須遵循特定網站所訂的政策,缺乏買賣雙方就標的物與價金是否合意,合同是否可以成立的效率、彈性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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